律师称百度闪电裁员违反劳动法 期权无法律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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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 10:41 新浪科技 | ||||||||||||
新浪科技讯 7月14日上午,就百度闪电解散企业软件事业部(ES)事件,新浪科技联系到了著名互联网法律专家于国富律师,于律师表示,百度此次的裁员方式涉嫌违反了《劳动法》,公司因节省成本或转型的裁员,必须提前30天向员工提出。
于律师表示,裁员通常有3种情况: 1、按照《劳动法》规定,如果违反第25条规定,即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造成公司损失,或者员工在试用期间公司认为其不符合条件,公司可以随时将其裁掉; 2、由于公司本身为了节省成本,或者业务转型的裁员,公司必须提前30天向员工提出; 3、由于其他情况公司与员工协商解决的裁员,要看具体情况。 于律师表示,从目前的情况看,百度此次裁员并不属于第一或第三种情况,而是第二种情况,因此,百度应该提前30天向员工提出,但是百度在几个小时内将一个部门几乎所有的员工裁掉,显然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按照《劳动法》规定,在第二种情况下,公司应该向员工支付N+1的赔偿金。如果被裁员工对赔偿金不满意,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如胜诉则可得到(N+1)×125%的赔偿。 对于被裁员工失去股票期权一事,于律师认为,关于劳动的纠纷通常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仲裁,不过由于我国的《劳动法》中并没有股票期权的概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常不会受理关于股票期权的劳动争议,除非是以工资形式配给员工的伪期权,这要看百度与被裁员工的劳动合同具体是如何签署的。如果是海外股市的股票期权,可能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新浪科技致电百度副总裁梁冬对此说法的评论,并按要求发去邮件,但截至发稿并未获得百度的回复。(不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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