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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 博客转载新闻是否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09:32  南方日报

  网络版权,一向是网络传播领域里面令人头痛的一个问题。从几年前新浪与搜狐之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抄袭风波,到现在如火如荼的搜索引擎音乐侵权事件,网络版权不断地被人摆上桌面。今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维护网络版权将有法可依。

  有人欢欣鼓舞,也有人强烈质疑,《条例》是否真的能够保护网络作品的版权?

  【案例】

  黄健翔解说遭恶搞

  世界杯刚刚结束,“解说门”事件似乎也已经过去了,不过黄健翔却还没能休息——互联网上一场围绕黄健翔展开的无线产品侵权风波仍在继续。

  在百度上搜索“黄健翔铃声”,可以找到相关网页79200篇。新浪的彩铃专区热门搜索排行第一的就是“翔”,点击之后可以看到10个关于黄健翔的彩铃。搜狐的彩铃搜酷专区排行第一的也是“黄健翔疯狂解说之机主接电话”。

  事实上,“解说门”事件的第二天,几乎所有的大型门户和不少专业门户网站都将黄健翔的解说音频放到网站上供网友下载,更有部分网站对其音频进行了恶搞性的制作,以便吸引球迷眼球。但是,却没有人知道这众多的“作品”中有不少是侵权之作。

  黄健翔无线产品版权独家拥有者TOM在线方面介绍说,黄健翔本人在国外看到这一现状后,立即致电TOM在线,希望能协助其制止这些侵权行为。随后,TOM在线分两次给10多家网站发函,要求对方停止这些行为。同时,TOM在线还就此事与中国移动进行了沟通,从运营商的角度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据悉,目前这些网站中大部分都已经删除了黄健翔相关内容链接,但仍有几家同意删除但并未付诸实施。

  【解读之一】

  博客转载新闻也属侵权?

  其实,互联网上侵犯版权的事件屡见不鲜。很多人一直认为,只要不是反动的、色情的、暴力的、抄袭的,互联网上就不存在什么违法的问题。殊不知,网络版权意识淡薄已经深深影响了很多网民,也令网络侵权事件不断增多。

  不过,几乎没有人会认为,《条例》对新浪、搜狐这样的门户网站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这类大型门户网站,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版权管理和使用体系,以合法方式取得其网站上转载的文章和音视频内容的版权。

  相反,新兴的网络媒体如博客、播客(视频分享)等在网络版权上面却屡屡犯险。国务院新闻办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目前较为严重的网络侵权主要是个人网站、博客等违规转载新闻的问题。

  盛邦(中国)法律顾问有限公司首席律师于国富表示,现阶段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海量作品,仅有极少部分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进行传播。而个人博客的著作权问题,也将随着《条例》的实施而被规范。个人网站以及博客上的作品,涉及权利问题的,一方面是自己的作品被链接或转载,另一方面是链接或转载他人的作品。如发生侵权,两方面问题都可通过《条例》所建立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予以解决。

  “但《条例》对临时复制未作规定,不禁止网民从网上下载任何信息。个人在网络上复制他人作品,只要不在公开场合传播,就不需要付费。但一旦出现商业利用行为,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于国富说。

  这样看来,博客转载如果是在非公开场合还是允许的,但如果是公开博客,转载将从此受到制约。这对于传统媒体而言似乎是一个利好消息。

  【解读之二】

  搜索引擎有了挡箭牌?

  《条例》正式实施,搜索引擎业似乎是笑得最甜的一个,在搜索所带来的版权纠纷方面,他们终于找到了一把“保护伞”。来自百度、搜狐等搜索引擎的有关人士都表示,《条例》的实施使搜索引擎公司减轻了承担法律责任的负担,为他们提供了一个“避风港”。

  2005年是搜索引擎服务商的黑色年。百度公司败诉步升音乐侵权纠纷一案,使整个搜索引擎行业遭遇了“网络侵权”的拷问,“网络侵权”问题已经成为高悬于搜索引擎服务商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不过《条例》中的第14条和第23条,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无异于把这悬颅之剑解了下来。

  根据这两条建立网络版权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权利人发现侵权信息时应该通知搜索引擎服务商删除,搜索引擎服务商没有及时删除方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这样就减少了搜索引擎因为自动收录侵犯版权作品所可能带来的巨大诉讼风险。

  于国富认为,此条规定既减轻了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风险,同时也让其承担一定的义务,即在接到侵权通知时断开侵权链接。

  然而,搜索引擎这个“避风港”并没有风平浪静。娱乐基地仍然不折不挠地继续着其对百度、中搜等的诉讼。它在7月5日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诉讼,第三次将百度推上了法庭。同时索尼BMG和华纳等一些唱片公司亦表示也会加大对中国网站侵犯版权的打击,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已经开始了取证工作,将会在未来几周内起诉雅虎中国。

  而他们所挥舞的,也是《条例》这支大棒。在音乐版权者看来,《条例》的第18条和第23条也明确说明,“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不仅仅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这就为音乐版权者保护其权利提供更多救济途径,不仅仅是诉讼,还可以寻求行政保护。

  于国富表示,《条例》的实施让版权人与搜索引擎服务商都有法可依,搜索引擎服务商在责任免除上必须是主观上没有过错,“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一点是前提,是不能忘记的。在搜索引擎服务商以“通知与删除”来抗辩的时候,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就成为了权利人维护自己利益的切入点。

  由此可见,《条例》的实施,的确使搜索引擎服务商驶进了“避风港”,但要重新出航,真正减少诉讼风险,还是要老老实实遵守法律。

  【焦点】

  赔偿额度悬而未决

  《条例》的出台意味着,由于众多的依靠免费传播未经授权的音乐、影视等作品的小网站,将可能会无法生存或者被大的网站吞并,这样对于整个产业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条例》以行业法规的形式,再次强调了在信息网络传播中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征得许可、支付报酬这一基本精神。”

  不过,互联网专家吕本富认为,在无线产业版权方面,《条例》的界限和规则仍需要进一步明确。一方面,受无线增值业务给网站运营带来巨大利益的驱动,无线产品容易频遭侵权,但另一方面,无线产品的版权不像书籍、歌曲、电影等产品那样容易确立,也没有明确的登记制度,侵权行为也更加复杂和隐蔽,并且不易治理。

  他进一步指出,无线产业以后与重大事件的联系将越来越紧密。以后类似于世界杯等重大事件中,以视频、音频产品为主的无线产业的规模也将越来越大,此类重大事件相关无线产品的版权也应该有明确的界定和保护机制。

  而于国富则认为,虽然《条例》第18条与第19条对于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数额,但并未规定赔偿额度。

  他表示,在诉讼中,如何计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赔偿数额一直是困扰广大法官和律师的一个难题。而网络上的传播与传统的纸媒传播不同。比如说,网络传播中“点击量”远远比“字数”重要得多。在三大门户的首页登载某个侵权作品和在个人主页或博客登载同一个作品,其侵权程度是不同的。因此,传统的赔偿额度计算方法显然是非常不科学的。

  专题撰文 本报记者 陈亮

  实习生 石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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