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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福军:黄健翔激情解说版权到底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 16:08 ChinaByte

  作者:赵福军

  在今年世界杯的意澳之战中,中央电视台解说员黄健翔在最后184秒的激情解说震惊了世人,随后黄健翔也成了媒体大众评论、争议的焦点,其原版解说以及被网民谐仿成各式各样有趣的段子一时间在互联网上广为传播。

  近日,TOM对媒体披露说:早在今年2月,黄健翔就已与TOM在线签订了相关独家合作协议。根据协议,TOM将独家拥有黄健翔的所有互联网无线增值产品的版权。因此TOM有权责令发布黄健翔“伟大的意大利的左后卫”激情解说录音的网站删除侵权文件。

  那么黄健翔的激情解说是否是属于拥有版权的作品?如果是又是一种什么类型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吗?传播网站是否可以以解说是职务作品来对抗TOM的独家授权协议?TOM有权利要求相关网站删除黄健翔“伟大的

意大利的左后卫”激情解说录音文件吗?

  首先,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享有版权的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形式有形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可复制性是构成作品的前提。黄健翔184秒的激情解说,从内容和形式上看完全是原创,具有独创性,是自己发自内心的沙哑解说,至少在他之前,还找不出能以如此的语言和声音进行解说的足球评论员;无论是通过传统的发行途径还是流行的网络传播途径,黄健翔的解说段子都是可以被有形复制的,因此黄健翔的解说完全符合版权法关于作品的条件,黄健翔是该解说作品的作者;

  其次,作品的种类繁多,形式各异,通常认为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以及类似摄制电影作品创作的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等之分。黄的解说实质上是一种即兴的、通过口头语言,以评论形式表现出来的作品,应该属于口述作品中的即兴演说作品;

  再次,既然是具有版权的即兴演说作品,那么其版权到底归谁呢?有人说归黄健翔个人所有,也有人说归

中央电视台,因为其是职务作品,但是否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定就归法人或组织所有呢?非也。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黄健翔主持、解说球赛,从时间上看,是在工作期间,从内容上看,当属工作范围之内,而且使用的一切技术传播设备都是中央电视台提供的,由此可以推论出黄的解说作品属于职务作品。

  一般而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本人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黄的作品属口述职务作品,并非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不受第一种情况的约束;如果黄健翔与中央电视台事先有合同约定,其工作期间产生的所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中央电视台所有,则黄对解说只拥有署名权;如果没有此项约定,则可以断定该解说作品虽然属于职务作品,但其著作权却是归属黄一人所有,只不过中央电视台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该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并且自该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中央电视台同意,黄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中央电视台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可见解说虽然是职务作品,但其著作权也不必然归属于央视。

  最后,如果中央电视台拿出了相关合同证据,证明黄与其事先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主体是自身,则黄无权利再单方面将该作品授权TOM,正所谓不能一物两卖;如果该作品是版权是属于黄个人所有的,未经中央电视台同意,黄也不得许可第三人(如TOM)以与中央电视台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中央电视台一般是如何使用主持人的解说呢?无非是通过有线电视网络进行图象、声音播放,其范围当然也包括通过信息网络进行播放,而TOM与黄的合同不过是取得黄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与中央电视台的使用方式存在重合,这也就意味着两年内,未经过中央电视台同意,黄是不能将该作品授权TOM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使用的。

  由此可见,黄健翔激情解说版权的具体归属探讨起来是复杂的,但至少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TOM是没有权利要求相关网站删除黄健翔“伟大的意大利的左后卫”激情解说录音文件的,其与黄签定的所有互联网无线增值产品版权买断协议具体到该解说作品而言,是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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