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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樊:《条例》并不是搜索引擎的利好消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 16:03 ChinaByte

  作者:张樊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大意义不言而喻了。本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之后,搜索引擎业是欢欣鼓舞,认为在搜索所带来的版权纠纷方面终于找到了一把“保护伞”。近日,百度、搜狐等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有关人士都表示《条例》的实施让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大大减少,让其驶入了一个避风
港。

  可是搜索引擎的死对头们——音乐版权所有者却持完全相反的看法,这部《条例》更是对其权利的进一步明确而又严格的保护。娱乐基地不折不挠地继续着其对百度、中搜等的诉讼,在7月5日向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诉讼,第三次将百度推上了法庭,起诉百度侵犯其众多音乐的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百度的MP3深层链接搜索行为非法,并立刻停止这一服务。同时索尼BMG和华纳等一些唱片公司表示可能会运用《条例》来打击中国网站侵犯版权的问题,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已经开始了取证工作,将会在未来几周内起诉雅虎中国。这是一种“风雨欲来风满楼”的感觉。

  《条例》要寻找权利人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一种权利平衡,如今似乎事与愿违。《条例》被搜索引擎服务商当成了“避风港”,被版权所有者当成了“保护神”,两者都挥舞着《条例》互不让步,权利的冲突超出实施之前。这恐怕是立法者所预料不到的。

  在搜索引擎服务商看来,《条例》中的第14条和第23条是减少其诉讼风险的直接条款。这两条建立网络版权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权利人发现侵权信息时应该通知搜索引擎服务商删除,搜索引擎服务商没有及时删除方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这样就减少了搜索引擎因为自动收录侵犯版权作品所可能带来的巨大诉讼风险。

  在音乐版权者看来,《条例》的第18条和第23 条也一样给其权利给予了明确而又严格的保护。“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不仅仅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这就为音乐版权者保护其权利提供更多救济途径,不仅仅是诉讼,还可以寻求行政保护。

  《条例》的出发点是要保护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也注意权利人与网络服务商、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在版权人与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利益平衡上,《条例》建立一套“通知与删除”程序。但是搜索引擎服务商在责任免除上必须是主观上没有过错,“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一点是前提,是不能忘记的。在搜索引擎服务商以“通知与删除”来抗辩的时候,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就成为了权利人维护自己利益的切入点。

  《条例》的实施让版权人与搜索引擎服务商都有法可依,“明刀明枪”的干起来。《条例》给予了搜索引擎一定的发展空间,但在某种程度上更被视为替其划了“圈圈”,它不可能再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来以搜索技术对抗权利人利益。同时权利人也有明确的规则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试想一下,在音乐作品权利人都主张权利通知其删除链接的时候,搜索引擎服务商还能够链接到什么?MP3搜索就要老老实实地掏钱买作品了,否则名存实亡。

  搜索引擎服务商寄希望《条例》减少其法律责任,实在是有点天真。美国有相对完善的网络法律, Google仍然几乎每隔1天就会接到1张法院传票。要想真正减少诉讼风险,唯一可以做的就是老老实实遵守法律。不要望了,《条例》只以保护权利人的信息网络权为出发点的。MP3搜索引擎躲进“避风港”,恐怕就无法再出港航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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