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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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 15:11 信息时报 | ||||||||||
新华社电 我国首部针对网络版权的专门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本月1日起生效。这也预示着前一阶段闹得沸沸扬扬的百度搜索引擎官司案件将随之告一段落。专家认为,《条例》对陷入版权纠纷中的搜索引擎来说,意味着可以免责的“避风港”,这将促进中国互联网内容产业的繁荣。 搜索引擎链接不属侵权
引起业界高度关注的《条例》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该《条例》共27条,明显地提高了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未经过允许就在互联网上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且获得经济利益的,将会受到最高10万元的罚款。 “根据此《条例》,提供作品链接的搜索引擎运营商将享受避风港的免责条款,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相应的侵权责任。”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说。 去年9月,全球七大唱片公司起诉百度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向网民提供这七大公司歌曲的免费下载。根据新实施的《条例》,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如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搜索引擎不直接对其链接的作品侵权负责。”王斌说。 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公司对《条例》的出台表示欢迎,“百度希望与唱片公司最终形成双赢的合作,网络传播权的保护需要一个产业链的协作。”百度品牌市场总监王东说。 难以全部删除盗版网站 据悉,音乐搜索在百度搜索业务中的份额仅次于网页搜索,百度也在积极参与到数字音乐的产业链中来。 赛迪顾问战略与投资咨询事业部分析师何奇峰指出,《条例》在给搜索引擎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的压力。 “《条例》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包括搜索引擎服务商在内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让他们在提供服务时有法可依,分清楚谁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何奇峰说。 这位分析师认为,由于《条例》并未涉及具体细节,操作起来会有一定困难。因为当前盗版音乐网站大量存在,版权所有者难以穷举所有侵权的网站,即便能做到这一点,搜索引擎运营商也难以把所有盗版网站全部删除,因这会极大地影响搜索质量和流量。 “这有可能使搜索引擎处于两难境地。”何奇峰说。 另外,王斌认为,如果权利人不按照《条例》的流程通知而去直接起诉搜索引擎,法院应该如何判决也将是一个难解之题。她透露,网络版权联盟近期将会组织企业与司法、立法的相关部门沟通此事。 -名词解释 避风港 据法律专家介绍,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避风港”条款也被扩展应用于提供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服务的提供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