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被黑客盗卖 受害股民向券商索赔9.6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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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 09:07 东方早报 | ||||||||||
早报浙江专稿 徐文钊 全国首例利用网络盗买盗卖他人股票案的虽已审结,但由于损失迟迟没有得到赔偿,浙江一位受害股民起诉证券公司,索赔9.6万元。杭州市下城区法院14日审理此案,但未当庭判决。
2004年10月,江西籍男子张勇、王浩、邹亮3人仿冒“首放证券网”(www.Shoufang.com.cn)制作了域名“www.Shoufan.com”的网站,一旦股民查看证券信息误入,防护措施较弱的电脑就会被植入设置好的“木马病毒”,获取账号、密码等信息。之后,他们通过操纵他人账号在网上交易,获取差价。在截至案发时的1个多月时间,他们先后作案19次,共盗买盗卖他人股票价值1141.9万元,非法获利38.6万元,受害股民人数53人。去年末,3人分别被判刑。 浙江籍股民洪某是其中一位受害人。2004年11月,他发现自己的股票2次被人以低价卖出,又高价购进“垃圾股”,损失96076.49元。不久前,洪将网络交易系统提供者、位于杭州的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义乌市化工路证券营业部告上杭州下城区法院,认为金通证券未尽保障客户网上交易安全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洪某的病毒是在登录其他网站时感染的,致使账号、密码丢失,”昨天,金通证券代理律师徐光在接受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时称,证券公司有责任保证客户在指定交易系统交易的安全,却无法对其电脑是否存在病毒进行安全保证。他认为,作为虚拟经营场所的网络平台,证券公司只能将有账号、密码的登录者作为客户。 洪某的代理律师应宏伟则认为,洪某确实中了“木马病毒”,但账号、密码是在他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炒股时丢失,所以,证券公司应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