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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 17:4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据新华社电 昨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违者最高可罚10万元。

  《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通过信息网
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出处,或未支付报酬,或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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