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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作品网上传播最高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 14:24 现代快报

  □据《华夏时报》报道 昨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同时条例中有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必须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并
明确规定和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复制这些作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违反以上规定,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新闻作品、论文当中适当引用一些他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不向对方付报酬。该条例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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