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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的若干法律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 16:24 新浪科技

  英国《金融时报》中国上海读者:赖启祺

  博客,如今英文名BLOG,初始英文名webblog。 1997年12月,美国人Jorn-Barger第一次使用weblog这个名字,那时候他一定难以想象现在博客的风靡。

  博客自创立后在世界各地开始飞速的传播。到2005年,博客网站几乎遍及世界的每一
个角落。 根据博客搜索引擎Technorati的统计,全世界每天增加7万个博客。

  《财富》称,没有什么东西比迅速兴起的“Blog”更具有杀伤力了。哈佛大学还搞了个论坛探讨全球化与博客们。而在中国,博客也如星星之火,不断燎原。

  从方兴东等人在2002年在中国创办首个博客网站到2005年门户网站新浪开通博客版面,从政界商界学界到草根阶层,写博客的队伍日益壮大,博客事业欣欣向荣。 博客网在战略新闻发布会上宣布,2005年全球博客数量突破了1亿个,在中国,这一数字达到了1600万个。

  但是在博客繁荣的背后,却隐藏着严肃的法律问题。

  据新加坡亚洲新闻台报道,新加坡于2005年10月7日首次对两名在博客中发表种族煽动性言论的年轻男子判刑。其中一人被判处一个月监禁,另一人被判处一天监禁,并被处以5000新元的罚款。

  2005年11月2日,美国国会对博客法案进行了辩论。该法案的支持者指出,政治博客的言论自由不应该受相关竞选法律的约束。而批评者指出,博客法案将开辟新的法律漏洞。

  在中国, 2005年10月,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陈堂发教授一纸诉状将中国博客网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中国博客网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起因在于陈堂发教授在中国博客网(www.blogcn.com)“长套袜”博客上发现了一篇发于6月、题为“烂人烂教材”的帖子,指名道姓地称其为猥琐人、流氓。

  从以上例子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博客的法律争端已经涌现。 博客上常见的违法内容一般有:

  第一:发表淫秽、色情信息。包括所谓的性爱日记。自己的

裸体图片,色情文字。

  第二:侵犯他人著作权。擅自抄袭他人文章。剽窃他人知识产权。

  第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侵犯他人隐私权。

  第五:宣扬不健康生活方式,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的。

  以上博客内容的不法信息是从博客使用者的角度进行分析。而对博客法律监管问题有很大程度上是离开不了所谓“言论自由”的鉴定。那么,什么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基本的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即公民有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想法的自由。但是,请注意,和自由一样,言论自由并非代表没有任何限制。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之所以要限制人的言论自由,是因为人的言论可能会产生一些社会危害,而这危害性可能会直接损害社会其他人的权利,所以,言论自由必须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博客虽然是所谓的个人网志,具有日记的成分存在。合理的表达自己的思想无可非议,但是因为博客是在网络上发表,具有传播性。博客们的言行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甚至公司,乃至国家的利益。

  美国德尔塔航空公司解雇了空姐Ellen Simonetti,原因就是她在她的博客上发表了不适当的文章。另外,Mark Jen在加入Google公司仅仅11天之后就被解雇了,也是因为他在网上发布了不当的文章。

  因此,博客的使用者不能在自己的博客中发表侵犯他人权益的文件。虽然有人认为博客是私人领域,人们在自己的房屋里做什么没有人可以干涉。但是,博客的网络传播性使得博客们侵犯他人的权利成为可能。

  作为博客的使用者,必须认识到使用博客发表自己的看法和在传统媒体上发表文章并无本质区别。博客只是显得比较大众化,即“草根博客”。博客们应当切实的按照我国已经颁布的各种网络法规来发布自己的观点,否则必将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

  譬如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中规定,以下行为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加以制裁,主要包括:1.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2.利用互联网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3.利用互联网危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其他类似的法规还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

  除了互联网的法律对博客的制约以外,博客还受到著作权法的约束。如今,在博客上随意摘抄他人文章据为己有的现象比比皆是。

  让我们看看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构成以下四个条件:(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3)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力;(4)合理使用还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使用作品必须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等。

  网络传播的广泛性使得博客的文章要完全遵守著作权法显得异常艰难。首先,博客的使用者们往往用的是网络上的虚拟名字,而同样的名字在网络上或许会大量存在。这就为追寻博客文章的原创作者带来一定的难度。其次,网络世界的共享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

  博客们大都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稍微好点的会在转载的帖子上注明转载,更多的直接拿来放在自己的博客上。而有的博客肆意的把他人文章改头换面后当成自己的文章。将他人作品拿来作为商业用途的博客固然不多,但是博客们使用作品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的出处的却少之又少。无怪乎明星徐静蕾在博客上发表“版权声明”,声称自己的博客作品非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擅自转载。也正如某位学者指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将是“网络环境伊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时代特征”。

  另外,对于博客服务的提供者,即IHP(Internet Host Provider)来言,亦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的法律问题:

  第一: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IHP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法信息,否则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在发现不法信息后,有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的义务。

  不过,实际操作中,由于博客用户数巨大,因此IHP很难真正尽到监管之责。一般而言,IHP只有在接到举报后才能对博客的不法管理有所反应。对于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还算比较容易掌握,但是若是涉及到毁谤等人身攻击,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问题,IHP一般要求举报人拿出相关的证据。譬如中国博客网就声称陈堂发教授不能证明那个所谓的烂人就是他本人,因此其不能无故删除用户的帖子。

  那么,是否有必要针对博客立法?

  首先,让我们看看博客立法的背景。之所以出现要求博客立法的呼声是由于博客目前在中国的应用广泛而出现了许多法律问题。但是,我们必须清楚的看到,这些法律问题并不是仅仅存在于博客的领域中。比如,抄袭问题不仅仅在整个互联网领域,甚至在传统的出版刊物中也不时鲜见。因此,才有了学术批评网(http://www.acriticism.com/)。而其他诸如实名制的建议,其实都已经在互联网的历史有过激烈的讨论。中国现有的互联网法规和其他如

  民法刑法等法律其实已经几乎涵盖了互联网违法的事例。而博客实质上只是互联网的派生物,应用于互联网的法律均可以适应于博客。

  其次,目前博客立法弊大于利。暂且不说中国国情决定了博客立法不是中国法律的首要之急。重要的是,博客的发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之一,是互联网发展的正常现象。

  人们之所以热衷于博客,原因无外乎有三:第一,博客使用较之于一般的个人网站更为方便。第二,博客满足了人们展现的需求,即表现自己的需要。无论是展现才华思想还是记录自己的生活。第三,通过互联网这个载体,可以第一时间在博客上与千万人分享信息,促进了人们的交流,只不过博客的用户群较之于以前的个人网页的建设者更为庞大。

  在原有的法律已经能够管辖到博客领域时,如果就因为博客纠纷事件让互联网法律问题更突出的出现在公众视野而匆忙立法,未免操之过急。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解决博客的法律问题不在于立法。而在于如何在博客中切实的贯彻现有的法律,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问题。譬如我们现在可以欣喜的看见在很多博客上已经有了作者关于版权的郑重声明,而一些门户网站例如新浪在其提供的博客中也有以下标明:“本文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不代表新浪BLOG同意其观点或描述。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另外,博客纠纷中的举证问题亦也可以通过IT行业技术上的完善来完备。只要博客们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并自觉的遵守之加上IHP的推动以及互联网

  法律宣传的到位,博客纠纷案件就能在现有的法律下得到圆满的解决。

  博客法律问题的出现是网络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我们应该仔细的剖析其本质,理出思路,才能对其作出恰当的法律运用。当然,在适当的时候对博客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立法亦是必须的,但前提是在现有法律在博客领域已经不完全被适用,而不能把贯彻法律不到位理解为立法不到位。尤其是在我国网络的各个方面发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尤其需要各界法律人士学习国外优秀经验,平衡各方面利益,才能走出结合国情的法律之路。

    来源:FT中文网-FTChine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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