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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网人民网涉嫌链接虚假广告遭用户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 09:34 竞报

  本报讯 (记者 王晓清 通讯员 赵志雪) 因认为“人民网”、“搜狐网”链接虚假广告,近日,周某分别把两网站的所有者———金报电子出版中心、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和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据朝阳法院法官表示,该案是北京首例网络虚假广告诉讼案。

  原告周某诉称:2004年11月,他进入“人民网”阅读文章时,见其网页右上侧有家经营“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MP3、手机批发”业务的“深圳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址为:www.sm863.com,以下简称深圳数码网)的链接窗口。

  想买一台

尼康D100相机的周某,就进入该网选购了一台尼康D100相机,并分两次将6500元货款和2100元关税汇往深圳工商银行一个个人账户内。

  但该网联系人以多种原因推诿迟迟不发货,并要求原告再汇6000元购买一台

笔记本电脑,否则就不发货。

  之后,该网联系人拒接周先生的电话。周某后认定深圳数码网的相关企业信息全部是虚假的,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称2005年1月20日之后,该网联系人的手机再也没有开机,深圳数码网也于2005年1月28日关闭。

  周某与

人民网广告部取得联系,得知深圳数码网的广告是人民网的合作伙伴搜狐网所为,被告金报电子出版中心是人民网的所有者,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搜狐网的所有者,而深圳数码网在人民网上的链接是搜狐网的代理商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做的。

  原告认为,三被告在发布广告时对广告客户提供的资料及广告的真实性,负有审查、核实的义务,被告未尽该义务,造成了自己的损失。

  周某认为,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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