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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福军:BSP也玩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 11:25 ChinaByte

  作者:赵福军

  博客是一种较新且流行的网络应用,而作为提供这种应用的BSP,除了在聚合用户、眼球的同时,更时刻处心积虑的盘算着如何通过服务本身赚取商业利益,这本无可厚非,但如今一些BSP却有着利用注册点击开博协议中的霸王条款来剥夺本属于Blogger自身的人身、财权权益的趋势,这是否厚道,又是否可行呢?

  据媒体报道,在近日举行的“博客2.0应用发展研讨会”上,知名律师、域名法律专家胡钢提出“网民们正面临着某些博客服务商的霸王条款。”尤其是在注册协议中呈现两个极端,例如某网站在博客服务协议中说,用户需要同意该网站永久免费使用博客内容,并允许网站将这些内容处理成任何形式。包括网站可以把它用在书里,而不需要告诉作者,并不必支付任何报酬。与这样的“霸王”条款相比,另外一个网站的规定则合理了许多,网民在该网站上发表的博客内容,如果用于本网站的其他用途,会事先通知作者,并按同行业平均水平来支付稿酬。

  这意味着国内现存的BSP良莠不齐,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委托重庆电脑报社开展的2005至2006年度中国IT品牌调查活动报告,国内现今博客托管网站已超过500个,可这500多BSP中又有多少能够作到以尊重Blogger权益为第一要义,以自身赢利为第二要义的呢?

  说到霸王条款,任何网民或消费者都不会陌生,这几年,尤其是每年的3.15,都暴光或排名出了太多的垄断暴利行业与霸王条款干将,例如电信业、银行业,这些行业之所以敢玩霸王条款是因为它们历史的具备“行业的垄断性、消费的不可替代性”的“资质”,而现今国内的BSP具备这些“资质”吗?

  国内的排名靠前的博客网、中国博客网、新浪博客、和讯博客、DONEWS博客等都不具备博客业的垄断性,其服务都严重的同质化,相互的复制、参考,成为一种潮流。而这种非垄断性,服务的可替代性,给Blogger自身的选择,以脚投反对票——搬家,提供了可能,你玩霸王条款,我就抛弃你,并且让鼓励身边的所有人抛弃你。任何BSP没了Blogger的支持,或许也就到了死亡之时。

  同时,霸王条款本身也难逃法律的责难和制裁,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单方面限制、剥夺、规避对方权益,有违公正的增加自身权利的条款是无效条款,BSP与Blogger相互争利的焦点通常局限在博文的版权,即作品发表权、修改权、获得报酬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种权利的归属主体上,BSP单方面规定Blogger所写博文的版权归其所有的条款明显是违法的霸王条款。

  博客业需要法治化,同时秦涛诉搜狐案,沈阳诉张明、博客网案,赵福军、赵占领等人诉博客网案都已经为BSP的法律意识缺失敲响了警钟,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的即将颁布,Blogger相关版权权益的更加清晰明确化,一但BSP仍然以霸王条款忽悠,难免会遭遇更多的版权诉讼。

  不久前中国互联网协会以中、英、韩、日四种语言在北京、香港、首尔、东京、纽约5地隆重发布的《2005-2006中国互联网产业调查报告》以及互联网实验室推出的《2005 -2006中国博客发展与趋势分析研究报告》就共同指出全球博客数量已突破1亿,而在国内,该数字已达1600万,实现了从“小众”走向“大众”的过渡。然而在商业化征途中,暂且不谈别的风险与危机,如果BSP不能自我反省,不能不断自律提高自己的行业素养与法律素质,那么不用别人来唱衰他,他自己的所作所为就能把自己给唱衰了。

  笔者不禁想问:霸王条款,BSP们玩的起吗?小心闪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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