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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货币促成敛财新暴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20:28 深圳晚报

  杜小姐(化名)近日发现,其和男友共有的账户中最近少了210元,追踪去向,其男友终于在支吾中吐露真相:他通过银行转账,在线购买了某游戏7张点卡,并以这些点卡在游戏中兑换成金币来和另一玩家交换一件“屠龙纲要”。在这场“交易”中,“点卡”成为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之间的桥梁,直接促成了交易的达成。

  点卡换金币、装备、任务道具早已经不是新鲜事,如在某些游戏人群集散地,经常
都能听到游戏玩家叫喊“点卡换金币”的声音。在某种意义上,在这些游戏内部,拥有的“金币”越多,意味着“财富”越多,而这一“财富”几乎可以和现实生活中的“财富”画上等号。正因为“网络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之间这种“地下兑换”关系,网络虚拟货币逐渐成为部分人敛聚暴利的途径。

  打游戏也可“赚钱”

  目前,在玩家之间也存在着虚实交易,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一本“屠龙纲要”(任务道具)可以卖到数百元,而许多游戏虚拟货币也与人民币产生了固定的兑换比率。

  全国很多城市都出现了为玩家提供虚拟角色升级服务的所谓“代练”(替玩家打游戏,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角色等级)公司;还有雇人专门打游戏“制造”虚拟货币的“造币厂”(获得的虚拟货币或高级装备自己不用,直接卖给其他玩家),这在一些地区俨然成为“地方产业”。

  对一些人来说,游戏已经不再是娱乐,而是“制造”虚拟财物以获取经济利益的工具,他们把打游戏当成工作来做。记者曾经在桂林某网吧发现,店主让孩子免费打游戏,但要把获得的装备、货币等交给网吧。

  疯狂创意“生产银行”

  目前,QQ的普及使得Q币的使用超出了人们的预期。现在在网上,Q币甚至可以用来购买其它游戏的点卡、虚拟物品,甚至一些影片、软件的下载服务等。去年4月,瑞星宣布与腾讯合作,用户可以通过Q币在线购买瑞星的杀毒软件。鉴于Q币的价值,甚至有很多专门提供Q币与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的网站,使Q币逐渐成为一种可以流通的等价交换单位。

  在某种程度上,网络世界中的虚拟货币已经成为一个系统,而打造这些网络虚拟世界的企业无疑就成为了“造物主”——他们在网络世界中虚拟了政治、经济、人文,也生产了“银行”。

  以“魔兽世界”为例,它会制订魔兽的经济体制,并发行一定的“货币”,玩家挣钱的方法就是打怪以得到金币和装备。而在理论上来讲,这些“政府”内金币的量将是无限的:玩家无限量打怪,将可无限量获得金币。这就不仅最终会导致“通货膨胀”,也让一些黑客通过大量的私服外挂,私造虚拟货币。一旦与现实的经济挂钩,吃亏的永远只有游戏玩家。

  运营商以虚拟财物牟利

  网络游戏运营商(网游商)通常是出售点卡按游戏时间计费,与手机冲值卡类似。还有一些网络游戏则向玩家出售游戏中的货币、装备等虚拟财物牟利。

  去年12月,网游巨鳄盛大宣布,包括《传奇》在内的3款网游将“永久免费”,不再出售点卡,而依靠“增值服务”获取收入,其中一项就是销售虚拟财物。

  今年1月,百度宣布“百度币”可与盛大、网易的虚拟货币兑换,并意图将所有虚拟货币收归旗下,打造巨大的网上虚拟货币支付平台。

  综观国内红火的互联网公司,无一没有自己的支付体系。

  拥有Q币支付体系的腾讯公司,2005年第三季度互联网增值服务一项的收入为2.047亿元;而以虚拟点卡销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盛大、九城、网易等游戏公司,自己的支付体系给他们带来了每季度上亿元的财富。

  基于此,一些充当虚实交易中介、抽取佣金的网站应运而生。虚拟财物的影响范围已经超出了单纯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正逐渐开始形成现实的金融力量,在潜移默化中影响我们的金融秩序。

  观点

  虚拟货币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对于这一问题,当前国内法律界人士还存在不同看法。

  一些专家认为,当货币表现为金银时,是实物,当货币表现为纸币时是钞票,就算股票等有价证券也是有形的,而网络虚拟财产不过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数字记录,而且完全是无形的,不具有现实财产属性。对“不存在的”东西进行法律保护,是十分可笑的。

  中国现行法律还没有相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条文。《宪法》和《民法通则》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而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消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

  但另一些专家指出,在网游世界中,虚拟货币在虚拟交易中充当一般等价物,成为虚拟财富与现实财富之间的桥梁。虚拟财产可以从游戏开发(运营)商处购买,也可以在虚拟的游戏世界中用虚拟货币购买,已经具备了商品的特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是理所应当的。

  目前我国司法界对网络虚拟货币怎么界定、是否属于财产等问题还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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