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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慧:博客乱世该休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 14:38 中国计算机报

  李俊慧

  博客服务商作为博客空间和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应对自己提供的服务负有维护义务。

  博客无疑已经是2006年最火热的词汇。在近日召开的“两会”中,博客又一次光芒
大放,部分人大、政协代表开通博客,作为与普通民众进行沟通和征集议案的平台。

  但是,高歌猛进的博客及博客服务商却又呈现出更多的混乱。

  自去年以来,围绕博客以及博客言论权的问题已多次发生纠纷。远有南京教授状告中国博客网,近有网虫沈阳对决博客写手“秦尘”和博客网。

  两起博客纠纷的典型问题在于,博客已经成为某些博客写手诋毁他人名誉的工具。问题就由此产生:博客们是否可以用博文骂人?如果双方选择用博客对骂,相互负什么责任?如果有大量互骂的博文在博客服务商的网站流传,博客服务商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博客,译自英文Weblog/blog(也译作“网络日志”、“网志”或“部落格”等),是互联网平台上的个人信息交流中心。

  从这个角度看,博客似乎可以在自己的博文中肆意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可以自主决定博文的主题和表达方式,博客利用博文 “骂人”似乎也合乎情理。但法律告诉我们,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而且,权利行使得到保障的前提是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博文可以说是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权的体现,但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权一如其他场合下的言论自由权,都是有界限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保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荣誉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

  而合理批评与名誉诋毁之间的界限到底在那里,又成了另一个需要明确的法律问题。

  其次,由于网上文字撰写和上传速度是过去的几十倍,很容易形成一种“针锋相对”的状态,比如在“沈阳诉秦尘”案中,双方就曾进行多轮“互骂”。这就好比两个在街头上演的“互殴”,双方谁的过错大或谁应承担主要责任是一个比较模糊的问题。对此,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各打八十大板,双方平均承担因为“互殴”而给双方带来的损失。

  针对这种状况,博客服务商作为博客空间和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应对自己提供的服务负有维护义务。博客网站既是一个私人空间,又是一个公共场合,有大量用户登录和浏览。作为一个网络公共场合,博客服务商就有义务为所有博客使用者提供一个秩序良好的交流平台。

  对类似“沈阳诉秦尘”案中的多轮次互骂,博客网作为管理者,首先应主动干预。把双方的口水论战放在不明显的位置,保证博客的公共文明和秩序。其次,博客服务商可以利用技术屏蔽,对口水战内容,将相关博文屏蔽或通过技术手段使相关文字发表模式变为“不公开”发布——即让针对性强的文字仅在有限空间展示。最后应作好调解。博客本身就是博客网的注册用户,身为服务提供商的博客网当然负有调解、化解用户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责任。

  尽管博客世界里仍然是相关法律缺失、监管未及、管理混乱,但这种“乱世”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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