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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黄俊恒
从今年3月30日开始,反垃圾邮件的各项措施将得到法律层面的保障,见缝插针的泛滥广告、计算机病毒、欺诈信息有望在不久的将来得到杜绝。
统计数字显示,2004年8月至2005年4月,我国网民平均每周收到的垃圾邮件为16.8封,垃圾邮件数量占收到的总邮件数量的60.87%。为了净化网络空间,使用户能够得到更安全的信息,.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在2005年11月7日信息产业部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2月28日发布,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3月8日,本刊记者专访了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李国斌副司长,他详细地为记者解读了将于3月30日生效的《办法》。
记者:《办法》是在什么背景条件下出台的?关键意义有哪些?
李国斌:互联网电子邮件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带来很负面的东西,比如垃圾广告、网络欺诈、传播反动色情信息、散布谣言、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在国际上有很多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欧盟的一些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手段加强了对垃圾邮件的治理。我国目前是收到垃圾邮件的第二大国了,虽然我们不是传播垃圾邮件的源头,但是很多垃圾邮件是存在的,我们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需要重塑我们在国际上的形象,使中国不成为垃圾邮件的“避风港”。
信息产业部在2003年就开始着手进行调研和起草关于“办法”的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信息产业部广泛结合国内外的有关资料与相关法律法规,并先后四次征求了多家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多位法律专家和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的意见。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办法》被审议通过,将在2006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后推出,时机也是很成熟的。
制订法规的目的就是保障互联网健康、稳定的发展,对有害的邮件加以遏止,对不请自来、带有商业性质、为人们带来烦恼的邮件加以规范。政府对网民是负责的,在管理方面将会加大力度,保障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办法》是我国反垃圾邮件立法进程中的关键一步,虽然它在法律效力上仅仅是一部行政规章,但是,它是今后制订法律层次的反垃圾邮件法的基石。可以说,《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反垃圾邮件立法迈出了坚实、关键的一步,我们相信这个法规会在清理网络环节方面起到一个积极作用。
记者:在您的眼中,这部《办法》哪些具体的内容需要我们注意的?
李国斌:我觉得主要是一些关键点的理解,我总结的就是以下几个点:“一个注意”,“一个创新”,“两个重申”,“三个明确”。
一个注意:《办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从电信业务的角度切入,规范的主体包括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电子邮件发送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
一个创新:信息产业部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提供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举报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了接到举报后的处理程序,这些条款会使很多受到垃圾邮件侵害的用户有一个可以举报、申诉的地方,对于打击垃圾广告、管理电子邮件系统是很有效的办法。
两个重申:一是电子邮件保密性的问题,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规定的,我们在“办法”里的第3条是重申了这个观点;二是政府对垃圾邮件管理下了决心,要将垃圾邮件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保护用户的合理合法权益。
三个确定:1.《办法》明确了垃圾邮件的界定原则,考虑到是不是“垃圾邮件”主要取决于邮件接收者的判断,《办法》没有对垃圾邮件进行界定,而是结合垃圾邮件的危害规定了几种禁止行为,如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内容;2.《办法》明确了规范广告电子邮件的选择政策,对于广告电子邮件,有“选择加入(opt-in)”和“选择退出(opt-out)”两种政策选择,“选择加入”即只有在用户明确表示同意后才能向其发送广告邮件,“选择退出”即只要在用户明确表示拒收后就不能继续向其发送广告邮件,从遏制垃圾邮件目标看,“选择加入”对广告的管理更为严厉,综合考虑如韩国等国家的立法情况,《办法》采用了“选择加入”的政策,如第十三条第(二)、(三)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3.“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管理措施和义务需要承担的处罚。
记者:反垃圾邮件行动中,对于如何规范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在《办法》中有具体的规定吗?
李国斌:《办法》关于这方面的条例是比较全面的,一是对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制度,二是建立了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登记制度,三是要求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按照技术标准建设服务系统,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四是对电子邮件服务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例如《办法》的第8条和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