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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美国保护网民隐私的方法和经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 17:55 新浪科技

  一般来说,美国这个国家的传统,是尽可能多地依靠市场的力量来解决所有问题,在涉及美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美国民众一贯倾向于不立法,强调限制政府组织和功能,通过市场来解决一切问题。但是,当互联网上隐私侵犯日益猖獗,严重威胁到电子商务正常发展的时候,美国人民和政府通过法律保护网民网上隐私安全,建立规范、健康的网上商务架构的决心却异乎寻常地坚决和迅速。在网络发展初期,美国政府确实主要是以鼓励网络从业者自律的方式保护网民网上隐私权的。

  1997年7月,《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

  在1997年7月,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批准并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A Frame 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克林顿政府提出这份报告的首要目的在于确保美国商品与服务在国际贸易上的竞争力。由于美国是世界信息产业大国,过去十年来,美国仅在计算机软件、娱乐产品(包括:电影、录像带、录音带、游戏软件)及信息服务等产业方面,年出口产值就超过400亿美元,而这些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因此,如果互联网发展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太多,例如,法律环境不健全、税收太高等,就会影响美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于是,美国政府很早就开始了互联网上商务、隐私保护、犯罪等问题的研究,以抢得互联网上的商机。《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的内容共包括五大基本原则及九大议题,这个报告内体现了美国政府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主要态度:鼓励企业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并加强消费者通过网络进行消费的信心。《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强调,对于网上商务活动不应进行过多的法律限制,而应采取市场导向原则,发展出全球化、透明化的法律环境。美国政府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健康的国际互联网商务环境。

  在《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中,保护网民隐私的主题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其主要内容为:要想让普通消费者能放心地在网络上从事商业活动,确保隐私权不被侵犯非常重要。个人信息搜集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他们搜集了消费者什么样的个人信息,以及将作何种程度和范围的使用。消费者也应有权选择是否愿意个人信息被他人利用及再利用。父母也应有权决定他人是否可以搜集他们孩子的个人隐私。如果因不当使用或发布个人信息,或基于不正确、过时、不完整或不相关个人信息基础而做出的判断,造成消费者精神和财产损害时,消费者应该受到补偿。美国政府支持私人企业开发有意义、使用方法简单方便的保护网民隐私权的自律机制;对于自律机制不能解决的部分,政府将与企业合作,共同磋商出解决的方法。

  1998年7月,《有效保护隐私权的自律规范》

  克林顿总统特别指示商务部等单位,要求网络从业者尽快建立起保障网民隐私权的自律制度,以确保使用者的隐私权并迅速开发出保护网民隐私权的相关技术和产品。1998年7月,美国商务部发表了《有效保护隐私权的自律规范》(Elements of Ef fec tive Self Regulation for Protection of Privacy)。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则更进一步要求美国网站从业者在1998年年底以前,必须制定保护网络上个人资料与隐私权的自律规约,否则将不排除订立更严格的隐私权法案的可能。此外,鉴于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向政府部门投诉自己的网上隐私受到严重的侵害,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对网络从业者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要求网络从业者遵守,并对侵犯网民隐私的网站进行曝光和法律制裁,使得越来越多的网络从业者接受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要求,在保护网民隐私方面确实承担自起自己的责任。目前,美国所有的网站都已经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布了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

  1998年,《1998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

  相对于一般隐私权的保护,美国社会认为儿童网上隐私的保护应列为最优先的项目。事实上,相当一部分网站会对涉世不深、对网上隐私保护缺乏认识和警惕的儿童进行个人隐私信息的搜集,如通过卡通人物发问或以赢得奖品等机会来诱导未成年人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生日、住址、消费习惯、产品偏好,甚至父母的年薪等,再将这些个人信息分析整理作为商业牟利的手段。这引发了媒体教育中心( www.cme.org/)及美国消费者联盟( www.consumerfed.org/)等社会团体的高度关注,认为这种状况对儿童网上隐私造成了严重侵害。因此,美国国会在1998 年提出了《1998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Children’s Online Pri va cy Pro tec tion Act of 1998),该法案要求网络从业者要确实告知(actual notice)其网站的隐私权政策,并且在搜集13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前,必须首先获得家长的同意。《1998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已于2000年4月21日开始实行,根据这项法律,美国在线等著名网络服务提供商已将所有未满13岁的登录者的个人信息全部删除。以后,13岁以下的用户将使用一种处于美国在线家长监控系统检测之下的个人信息登记表,而且未成年用户在网上的活动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美国政府和隐私权保护组织的努力并没有到此为止,他们密切关注《1998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的实施情况,并将根据它的实施效果,决定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全体美国人的网上隐私权。在这场保护网民隐私的斗争中,除了美国政府不同寻常的强势态度外,事实上,美国各种网民隐私保护组织在推动网上隐私保护方面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互联网在美国的发展,美国政府意识到,仅仅依靠网络从业者自律的方式,网民隐私保护很难获得良好的效果。1999年11月,互联网上最大的网络广告商DoubleClick以17亿美元收购全美最大的邮购资料库公司AbacusDirect,引发了隐私保护人士的高度关注,因为DoubleClick可能会将网上消费者资料与AbacusDirect 的网下消费者档案整合起来,让网上消费者的真实面目彻底曝光。一开始,DoubleClick表示,不会把这两方面的信息整合,但收购 AbacusDirect后,该公司就悄悄更改了它的隐私权保护政策,表示其收集到的网上用户的诸如姓名、住址和人口统计方面的信息,会与Abacus Alliance网站用户对应起来。这引发了隐私权保护团体的强烈反对,尽管DoubleClick辩称,这些信息只会用于面向特定家庭的广告,不会把可辨识个人身份的医疗、财务或性取向等信息与某个特定的人连上关系。但这依然遭到了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和美国贸易委员会的调查。此外,一个名叫“目标商店” (www.targetshop.com)的网站,更是公然在自己的网站上明码实价地购买网民的个人信息,这家公司以一条个人信息12.5美元的代价,吸引网民介绍别人留下个人信息注册。这个案例不仅充分展示了个人隐私被“商品化”的程度,也引发了整个社会关于网络从业者的自律,是不是就足以保障网民隐私权的争议。

  鉴于上述情况,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2000年5月22日发布报告,认为美国政府应通过制定法律来保护消费者的网上隐私。而美国国内各州州政府早就已开始转变态度,倾向于通过立法方式规范对网民网上隐私的保护。2000年3月,纽约州参议员就备受争议的网上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提出新的立法建议。这项旨在针对网络广告商涉嫌不当收集并使用网络用户的个人资料,而引发的网民隐私权争议的立法建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法律建议严禁企业收集并共享能够确定个人身份的资料。立法发起人指出,这项法律建议的基本出发点在于网民拥有知道谁在收集,以及如何使用他们隐私信息的权利。提案指出,由于网民个人隐私泄露问题日益严重,盗用他人个人身份成了美国增长最快的犯罪行为之一,每年大约有40万美国人因此受害。此后,弗吉尼亚等州也相继启动了本州保护网民网上隐私的立法进程。可以预计,随着人们对网上隐私保护重要性认识的不断深入,在《1998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之后,美国必将制定出越来越多的网上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

    民建委员呼吁立法加强保护个人信息数据安全 

    附件一:提案

    关于出台《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的提案

    附件二:世界各国保护网民隐私的方法和经验

    德国保护网民隐私的方法和经验

    美国保护网民隐私的方法和经验

    欧盟保护网民隐私的方法和经验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保护网民隐私的方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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