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电邮前不注明广告最高罚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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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4日 16:49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昨日通过相关渠道获悉,2日国家信息产业部正式在其网站发布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在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如果该邮件标题信息前未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发送方将可能被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昨日在国家信产部的官方网站看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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