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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互联网域名注册立法势在必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09:50 中国计算机报

  【赛迪网评论】以法律形式保护著名商标或品牌、对抢注域名加以适当限制,势在必行。

  “团团”、“圆圆”刚一获得正式名字,一上海市民立即抢注16个相关域名,公开在网上叫卖,并且开出50万元“天价”,想借“团团”、“圆圆”大发一笔横财。

  对这位上海市民的作法,舆论几乎都给予了认可,新华社和上海媒体援引了部分专家的观点,认为只要不是恶意抢注知名品牌和商标名称,抢注域名的行为就是合理合法的;而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团团”、“圆圆”域名抢注定名之前,不应在法律保护之列。

  既然专家异口同声为抢注“团团”、“圆圆”域名的行为开脱,那么,抢注域名似乎也就成了一种合理合法的投资之举。近年来,抢注域名之风在我国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抢注奥运口号,抢注

北京奥运吉祥物“福娃”、抢注珠峰新高度、抢注“神六”、韩国公司抢注中国端午节……,甚至出现了抢注域名的专业机构和职业人。

  其实,对于抢注域名的现象,最高法院早在2001年就专门作出司法解释,并且列举了四种恶意抢注: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

商标注册为域名;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高价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这个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注册域名后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这个域名,只要涉及其中一种情形,恶意抢注者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以此为据,上述抢注行为应当都属于第三种。笔者无意在这里讨论抢注“团团”、“圆圆”域名是否合法,只是想提请相关方面关注这个法律空白,并亟望立法机构尽快为域名注册立法。

  互联网在我国已经走过了10年历程,实现了与社会经济的高度融合。

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网络传媒迅速发展,CN域名高达200多万,仅个人域名就从2002年的12万个增加到2005年底的109万个。域名已经成为政府机构、企业品牌、个人形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以法律形式保护著名商标或品牌、对抢注域名加以适当限制,势在必行。

  不能否认,国内许多企业和人个域名意识淡漠,还没有认识域名的潜在价值。域名遭抢注倒是给他们补上了一课。当今世界,机构、企业或个人的域名保护意识日益增强,注册域名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实现品牌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去年初,Google以上百万美元巨资赎回google.com.cn和google.cn两个中文域名,足以显示出中文域名价值的含金量,国内机构和企业应当引以为鉴。法律在保护著名商标和品牌的同时,也可以明确规定,机构、企业或个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注册自己的相关域名,愈期不注册而被他人抢注的,不受法律保护。这样不仅可以防止被抢注者以“恶意注册”名义侵夺域名注册人的权益,而且有利于机构、企业或个人有效利用自己的域名资源,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品牌和形象。

  目前,我国域名注册的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国内70%以上的域名都没有投入使用,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规范我国中文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秩序,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既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诉讼,也有利于促进国家信息化有序而健康的发展。 (n106)

  作者:罗会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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