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m在网络中不再垃圾如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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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7日 08:45 eNet硅谷动力 | ||||||||||
【eNet硅谷动力专稿】网络带来了自由、共享,也带来了大量垃圾,如网络垃圾新闻、网络垃圾灌水、网络垃圾文章等,然而还有一类垃圾更令每个网民痛恨,但却又天天在侵害着每个网民的切身利益,它就是垃圾邮件——spam。 Spam,来源于英国电视剧《蒙提·派森的飞行马戏团》,在这部讽刺系列剧中,海盗们在争执时会高喊“Spam!Spam!Spam!”,以便声音能压倒对方,这与垃圾邮件以强制
垃圾邮件扼杀了人们对网络的信任度和好感度,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虚拟反感度,也从某种程度上渗透式的扼杀着本身就脆弱的网络经济:垃圾邮件占用了大量的传输、存储和运算的网络资源,造成网络资源的浪费;同时花费了用户大量时间和金钱来处理垃圾邮件。 据艾瑞市场咨询的一份调查显示:只有15%的网民借助邮件服务商提供的过滤服务和13%的网民通过垃圾邮件过滤器来处理垃圾邮件,而73%的网民是通过手工删除的方法删除垃圾邮件的;垃圾邮件还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散发各类虚假广告、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等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垃圾邮件对于网民的隐私权、私人生活安宁权、虚拟财产也都可能造成侵害。 垃圾邮件既出,Anti的呼吁就从未间断,民间组织、行业协会、政府都在不遗余力,技术手段、道德批判、行业约束、规则制裁似乎都对垃圾邮件无济于事。近日随着信息产业部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开展的“阳光绿色网络工程”启动,我国颁布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将于3月30日起施行。这是至今为止,国内法律效力级别最高、规定最为全面的反垃圾邮件法规,不禁为其叫好。 首先,该《办法》借鉴国际先进反垃圾邮件立法经验,对垃圾邮件采用了“Opt-in”式定义,抛弃了“Opt-out”式定义。一直以来关于商业性垃圾邮件的界定标准,国际上通常有两种:一种是“Opt-out”式,即选择权在网络邮件发送商的手中,在网络用户未提出要求停止发送垃圾邮件的请求之前,网络邮件发送商可以一直向用户发送垃圾邮件; 另一种是“Opt-in”式,即选择权在网络用户手中,在未经过网络用户同意之前,任何向用户发送的邮件都是垃圾邮件。很明显后一种界定方法对于保护网络用户的权益、打击垃圾邮件发送商是十分有利的。而这次立法则采用了了“Opt-in”式定义,规定主要通过三点来确定是否为垃圾邮件:邮件是否不请自来,邮件是否大量发送,邮件是否为商业广告。定义的明确就为更好的执法奠定了坚实基础。 其次,在对内容提供、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服务业务提供商做出要求,通过市场准入、IP地址登记制度等手段来加强电子邮件的服务管理的同时,规定根据垃圾邮件的内容恶劣程度及其影响,可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由于垃圾邮件发送本身大多都出于经济利益,明确的行政罚款一方面可以让反垃圾邮件制度执行更加细化,更重要的是以罚款的外部性影响来使发送垃圾邮件的边际效益递减,从而遏止垃圾邮件发送者的发送积极性。 最后,在禁、反的同时也为商业营销性广告邮件光开方便之门。并非所有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进行的营销都是合法的网络营销行为。网络营销行为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非法的网络营销即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而合法的网络营销又称“许可营销”,根据营销专家Seth Godin在其成名著《许可营销》一书中的定义,许可营销就是企业在推广其产品或服务的时候,事前征得顾客的“许可”,得到潜在顾客许可之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顾客发送产品或服务信息。获得收件人的许可而发送的电子邮件,不仅不会受到谴责,而且用户对该种电子邮件的内容也比较关注。 对于广告性电子邮件,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电子邮件时,应当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注明“广告”或“AD”字样,这就意味着只要经过接受者的明确同意,并在邮件标题信息中注明相关广告字样,就完全可以合法大胆的从事电子邮件广告式网络营销了。 除此之外,信产部近日还将公布一批垃圾信息提供者的黑名单,网民可以根据这些“黑名单”拒收这些邮箱提供的邮件。互联网协会将推出一批绿色信箱让网民可以放心使用。看来垃圾邮件疯狂泛滥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了,期待没有垃圾邮件的网络生活早日到来! 作者:赵福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