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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庭审Google无照经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10:29 eNet硅谷动力

  【eNet硅谷动力特稿】女生们、先生们,经过连日来的多方PK,关于Google借用赶集网ICP许可证,涉嫌无照经营一事是愈炒愈乱,让人头大不已。为了廊清事实,本庭公开审理此案,以飨广大关心此事的人士。为避免罗嗦,一些不必要的庭审环节都将被取消。下面正式开庭。

  模拟法官(以下简称法官):Google,据公诉方检举,说你有涉嫌无照经营问题,
可有此事?

  Google:法官,冤枉啊。Google在中国肯定不是无照经营,我们确实和赶集网有战略合作关系,我现在不能告诉你我们是怎么合作的,其它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已有这样的先例。

  法官:其它跨国公司嘛,我也有耳闻。如雅虎使用3721许可证,易趣使用eBay许可证。但是这和你们的做法在事实上并不具备可比性。你看3721是Yahoo全资收购的资产,易趣和卓越也同样是外资公司在中国通过收购或者合资的方式拥有的资产,而赶集网并非你们在中国的子公司,两家公司之间所谓的合作关系具体如何操作并没有一个相当明确的说法嘛。

  Google:这个嘛,我们是通过与赶集网达成的合作协议才获得了运营Google.cn的(ICP)授权的,只不过目前不方便透露合作方式而已。

  法官:但是据美国方面的相关法律,上市公司如果有对外合作关系的话,应该有向公众披露的义务的,怎么你们不仅在中国没有披露,在美国那边也没有说法呢?

  Google:这个……

  法官:你能确定你们当前的做法符合我国相关规定吗?

  Google:这个……

  法官:按照我国现行的相关管理政策,涉及外资的网站在申办ICP经营许可证时,首先需要进行外资股份的剥离,完成后方可受理。剥离的情况为“网站所有外资股撤资或全部转让给中资”、“另外成立一个纯中资公司,与网站相关的ICP业务资产、人员、域名、

商标、经营权、用户关系等通过协议有偿或无偿转让给纯中资公司,由中资公司独立自主经营ICP,有外资的原公司不再经营网站,但可以将中资公司视为用户与其进行技术服务等商业合作”。你们是否符合规定?

  Google: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电信业务的分类,我们属于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而不是基础电信业务。这样一来,我们只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就可以经营了。(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些条件我们基本都具备了。

  法官:你别忽视了第四条,我国还有其他相关规定。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你们公司就属于该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否则就属于无证或无照经营了。

  Google:呵呵,我们有照啊,编号“京 ICP证050124号 ”。

  法官:怎么又回来啦?你这照不是人家赶集网的吗?

  Google:我们不是有合作关系嘛,我们早已与赶集网达成了股权交易协议,目前只是没有宣布而已。我都说过N次了,法官你是不是耳朵有问题啊?

  法官:说什么呢你?再这样我告你个藐视法庭罪。我问你,那你们是不是只不过达成了协议,还没有落实下来?

  Google:这个……

  法官:如果只是个协议,那么就还没有达成事实上的合作关系,如果是这样的话,你们使用赶集网的牌照就属于违法经营而不是无照经营了,问题更严重啊!你能作个说明吗?

  Google:法官大人,我现在真的不便透露啊!要不我私下里告诉您?

  法官:那好吧,给你个机会。下面我宣布,由于庭审证据不足,本次庭审到此结束,下次开庭时间我们将会通过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各大媒体予以通知。

  Google你过来,我还要提醒你一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33号令”,即《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要求,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所以你如果要补办手续的话,千万别指望控制合资企业啊,那属于违法范畴。

  作者:姜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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