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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媒与纸媒转载关系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2日 12:03 eNet硅谷动力

  作者:大愚

  【eNet硅谷动力专稿】作为一个长期写稿的人,笔者即在网媒上发表了很多文章,也在纸媒上发表了不少文章,经常会遇到不是多家媒体相互转载的情况。

  去年笔者有一篇发表在某网站的文章被不同的网站转载了近500次,于是笔者抱着玩
的想法与其中的几家网站联系,打听为什么会不经作者的允许就转载作者的文章,有的告之与首次发表该文的网站有互相授权协议,有的却简单地致歉,然后一删除了之!

  笔者认为这种不经作者同意就转载的做法有些不妥,因为知名的正规网站很少会这样做,硅谷动力、计算机世界网的编辑时常与我联系说某某媒体或企业想转载我的文章,或者企业或媒体的相关人员先与我联系想转载我的文章先征得我的同意,然后才与首发网站联系,补上转载费,也许这种“先征得同意再转载最后付酬”的做法才是比较合适的做法,但是这种做法是知名正规网媒自觉的行为使然,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标准。

  有关资料表明,纸媒与纸媒之间的相互转载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执行标准,即纸媒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的声明,其它纸媒可不经作者同意使用作品,但要支付报酬,为此国家相关部门还根据法律规定专门制定了报刊转载付酬的标准。

  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纸媒与纸媒之间这种明确的约定,在纸媒与网媒、网媒与纸媒(注意这两者在此文中是有区别的,都指前者转载后者)网媒与网媒之间却没有明确的转载报酬标准。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网媒与纸媒、网媒与网媒之间转载时,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网媒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但必须支付报酬,但由于司法解释对报酬标准没有规定,所以在实际当中互联网使用这些作品的时候并没有付出报酬,即使发生了纠纷,也是双方协商出结果,没有明确的索赔标准。

  现实生曾经发生这样的真实的案例,那就是网络写手大都熟知的发生在2001年7月份的沈阳案。具体情况是这样的:2001年7月31日,沈阳委托北京市在网络法律方面很有经验的于国富律师和余文生律师向国内三大中文网站新浪、搜狐、网易发出网络著作

维权律师函。原因是网易第二次未经沈阳同意便转载沈阳文章,搜狐把沈阳日发表在《三联生活周刊》上的文章,在未获得《三联生活周刊》授权及作者同意情况下转载,而且把作者名也删掉!后来的结果不得而知,据说可能是赔了一部分钱!这个案件可以说是典型的网媒与纸媒之间的由于没有得到授权转载而发生的个案。

  随着现在网媒与网媒、纸媒之间相互转载的情况越来越多,这种情况必须得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与规则来规范引导这种行为,相关部门表明针对诸如此类的问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今年年内出台。

  在《条例》出台前,笔者最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在《条例》的相关规定中,网媒与纸媒是否能够一视同仁,得到同等的尊重?笔者认为不论是发表在网媒与纸媒上的作品,都是作者心血的体现,只不过发表的平台不同,在《条例》中尽可能地体现作者的劳动、版权的价值,不应该过分地区别网媒与纸媒,不能因为网媒的易复制性而对网媒之间转载而大大放松制约,但是也不能完全地一视同仁,否则的话也不利于知识与内容的广泛传播。

  除此之外,余下的几个问题也是需要《条例》中给予清楚明确的表明。一是对于纸媒与网媒、网媒与纸媒、网媒与网媒、纸媒与纸媒都要分情况明确地说明转载时各方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二是如果网媒与纸媒、纸媒与纸媒、网媒与网媒、纸媒与网媒之间有了互相授权(这在目前的情况比较普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者的利益如果体现?

  如果互相之间没有授权,这样做肯定属于侵权,但到底是属于侵犯网媒与纸媒的权益还是侵犯作者的权益?;三是与媒体相比,作者毕竟还是弱势群体,如果作者主动诉讼,也许会遭到大面积封杀的恶运,这种情况又如何避免?以上这些问题是所有作者都很关心的问题,在《条例》中应有很好的说明。

  在现实生活中,确有许多作者(包括笔者)放任对自己作品的侵权,虽然有人指责这种行为“表面上看来是与人为善,其实际效果是与不良行为为善。当不良行为得不到惩罚时,实际上这是对良好行为的打击”,但是有时也是一种无可的表现。《条例》的即将出台,也给所有作者带来一丝福音,因为《条例》的出台有可能会有助于作者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同时也有可能不利于作品的广泛传播,这会进一步制约社会公众在互联网环境下学习、研究、获取信息的便捷性,从这方面来说《条例》应在两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这一点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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