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时代新浪首页 > 科技时代 > 互联网 > 正文

教授怒告博客网引争议:网站是否有监管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 10:14 南方日报

  [话由]

  陈堂发最近这几个月有些郁闷。

  自从去年在中国博客网上看到有人写了辱骂自己的博客文章后,这位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系的副教授就一直试图讨个“说法”。

  在没能找到这个文章作者的情况下,陈堂发最近将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告上了法庭。作为“中国博客名誉侵权第一案”,这个案子引起了很多法律专家的关注,同时也让众多的博客作者、博客网站以及监管部门开始思考:谁该为博客网站上的言论负责?

  [国外案例]

  美国密歇根州的德克斯特高中,一位16岁的高中生终于忍受不了代理校长的严格,他于去年12月在自己的Xanga博客上声称要除掉他。比如其博客上有这样的话:“我已经努力忍了你很久了,现在我终于意识到你是一坨×,老是用你的规定作弄我朋友,不给我们机会。我什么×都不管了,我要用你给我们的怒气杀了你。”

  为了证明他的认真,他还搞到家里保险箱的钥匙,拿出手枪打开安全栓,抱着枪拍了照放到了博客上。德克斯特这位气昏头的高中生写完这篇威胁博客之后,就把自己送上了少年法庭,虽然他辩解他根本不是真的想杀死校长。

  而最近美国一所小学6年级的男生,也因为写博客对自己的老师、学生和4位校领导发出死亡威胁,导致被捕。

  尽管最初引起这场官司的文章已经从“长套袜”的博客里消失了,陈堂发仍然对此感到非常气愤。

  在去年6月24日发表的《烂人烂教材》为题的那篇文章里,博客主人“KOO7”在他的博客“长套袜”里,对他的老师陈堂发以及其所撰写的《新闻伦理与法规》教材发了一些牢骚,其中使用了“猥琐”、“烂人”、“流氓”等形容词。而这一切,又在两个月后被陈堂发看到了。

  在他看来,这个帖子的侵权特征非常明显,因此,他立刻给位于杭州的中国博客网客服打了电话,希望网站方面能将这个文章删除。

  中国博客网方面却要陈堂发先出示其身份证明。按照中国博客网行政总监侯学恩的解释,这个是必要的手续:“不可能什么人打来电话都可以要求我们删除其他作者所写的文章,毕竟我们要对我们的用户负责。如果陈堂发当时可以提供身份证明,证明博客文章中所写的人就是他本人,同时我们也认定这样的文字属于侮辱性文字,我们会在知会作者本人后予以删除。”

  在发送了多封邮件后,博客作者始终没有露面,中国博客网只好将这篇文章予以隐藏。但是,陈堂发还是因为中国博客网没有及时删除这样的侮辱性文章,于2005年11月2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博客网站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在面对记者“为什么不告作者而告博客托管网站”的问题时,陈堂发表示,这样做的目的是希望有“更大的意义”。“这个博客是匿名的,我还不知道作者是谁,但我希望这个案子能对所有的博客网站起到警示作用。”

  在他看来,所谓博客,所谓“平民写作”是值得提倡的,但是这些博客网站不能只想到自己的权利,它们也应该担负起相应的监管义务。

  [问题一]

  博客究竟是否属于媒体?

  在本案中,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博客是否属于媒体”,因为这是关系到类似的文章究竟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

  一些撰写博客的网民认为,博客的性质应该被定性为“网络日志”,就是写在互联网上日记。在自己的日记里,作者本人拥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很多人在日记里发发牢骚,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但是,陈堂发认为,博客网站和其他媒体没有本质的区别。

  “如果是只有作者本人能看到的日记,你爱骂谁就骂谁。如果我未经允许看了,我还侵犯了你的隐私权。像‘长套袜’这样的个人博客并不是秘密的,而是公开的,甚至能在搜索引擎上找到。博客就是一种媒体,如果帖子除了作者本人,其他不相识的人也可以看到,那就是公开传播。”

  对于这一结论,著名互联网法律专家于国富律师也表示了认同。

  “尽管目前我国对于博客这一互联网形式并未有具体的法律适用,但是目前的博客绝大多数可以归入BBS一类。只不过博客的作者是一个人,而BBS的作者可以是很多人。但是,一旦公开在网络上,就可以被其他人所阅读和评论,这基本上符合BBS的一些特点。这一类的博客可以适用于国家对BBS的管理规定。”

  [问题二]

  博客托管商是否有内容监管责任?

  另一个问题是,陈教授起诉博客托管商中国博客网是否合理?

  有博客网站从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博客网站的作用和酒店寄存行李的作用差不多:客人将行李寄存在行李寄存处,至于行李内有什么不好的东西并不是酒店所应该管的。

  陈堂发本人则打了个比喻:

  “一个商场要出租柜台,商场当然没有权利要求承租人做什么业务,但是承租人如果欺骗了消费者,然后又一走了之,商场肯定要负责。”

  “尽管博客的作者写什么东西,博客托管商并不能干涉,但是一旦被侮辱的人提出了要求,博客托管商必须立即删除侮辱性文章。”

  但是,于国富律师认为,对于博客托管商的监管责任也不能过于苛求。

  “如果当事人出示了相应的证件,并证明有博客文章确实在侮辱当事人本人,博客网站也确实及时地删除了相应的侮辱性文章,那么网站方面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问题三]

  什么样的博客言论属于侮辱?

  专家们另外一个争论的焦点在于,这样的一篇文章是否属于比较明显的侮辱性文章?

  陈堂发认为,《烂人烂教材》里含有典型的侮辱性词汇。

  “在我打这场官司后,有人说这些词语的攻击性并不是很明显,我不知道如果这些词还不是侮辱什么才叫侮辱。如果一个人当面对你这么说,相信你也会受不了。”

  有一些博客网站则私下里对记者表示,很多词语并不能被网站所自动过滤,但进行人工过滤根本是不可能的。

  “有一些词语如何界定其性质是非常麻烦的事。比如‘流氓’这个词,在当时当下的语境里,其究竟是否具有侮辱性就很难判定。”

  于国富律师表示,在具体问题上仍要具体裁定,这其中还有定量与定性的问题存在。

  “只要这样的词汇对当事人的社会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和下降,那么这样的词汇就具有侮辱性。但是如果有些语句是在陈述一个事实,则并不构成侮辱。”

  记者观察

  将博客纳入监管体系

  写出这样的标题,可能很多博友会不屑一顾,“博客明明就是私人空间,为什么要别人来监管呢?”

  抛开那些隐藏的私人博客不谈,目前国内大多数的博客空间还是具有小范围的传播性质,即使只有几个人的范围,仍然属于公开传播。甚至某些人的博客的点击量要超过一些小网站,比如日前开设在新浪上的徐静蕾博客的点击量就超过了一千万。

  有了公开传播,就没有理由不对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监管,尽管这样的监管现在并不健全,甚至主管部门对博客的定性也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时候需要依靠网民的自觉和博客托管商的努力来进行。

  由于博客具有开放、自由、流动、匿名等特点,目前的管理方式具有相当大的难度,这次的“博客侵权第一案”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包括方兴东在内的很多博客专业人士也认为,博客刚刚兴起,还有很多的不足和需要提高的地方,包括怎样去规范它,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这样的努力就包括制定相应的法规来规范、引导互联网言论。至少,当类似的案子再一次发生的时候,我们不会显得无所适从。

  专题撰文 本报记者 陈亮

    相关报道:

    大学教授宣战网络谩骂 立法规范博客成共识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16,200,000篇。



评论】【论坛】【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科技时代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595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