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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网络转载文章应支付报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 07:11 东方早报

  早报驻京记者 吴玉蓉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网站都是依靠转载传统的报纸和杂志的报道吸引人,但很多情况下并未得到授权,也未支付稿酬。对此,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司司长王自强谈到网络转载文章这一问题时表示:报刊上发表的短小文章和互联网上发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虽然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但是应该支付报酬。

  王自强说,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报刊社对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声明的话,报刊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使用作品,但是要支付报酬。目前,报刊社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互联网不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不过,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这种使用方式可以适用于互联网。根据司法解释,报刊上发表的短小文章和互联网上发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但要支付报酬。

  对于这一问题,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指出,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出台前,我们掌握的原则是,除了极少量的合理使用的作品和极少量的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内的,大多数的作品都应该是先取得授权,然后再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我们强调的是先授权、后传播。王自强同时表示,对于这一报酬的标准目前还没有规定。互联网使用这些作品的时候,实际上没有付出报酬。

  昨天早报记者现场采访王自强,问:“我们看到,网络未经授权向公众提供歌曲、手机铃声下载等侵权官司不断,但却鲜见网络刊载文章方面的侵权纠纷。这是什么原因?著作权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自强回答:“这是‘权利人沉默’,这也就意味着权利人默许了。这是一种很不好的现象。”

  网络信息传播将立法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昨天表示,目前,我国网民总人数超过1.1亿人,网站数量超过69万个,成为社会影响力大、发展前景广阔的新型产业和新型媒体。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日益猖獗,有的领域甚至触目惊心。

  阎晓宏透露,今年国务院将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条例的出台将使我们在立法方面大大向前推进一步。

  阎晓宏说,我国还将与国际组织加强合作和联系,提高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水平和能力。我国早已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且已加入了主要的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条约。现在正在考虑加入两个国际互联网的公约,这方面的调研正在开展。这两个国际互联网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条约是专门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而制定的。

  “中国对加入这两个条约持积极的态度,国务院今年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就是为加入这两个条约做准备的。”阎晓宏说。

  查办172件网络侵权案

  国家版权局还通报了陆小亮、陈亮网络侵权盗版团伙案、“东北

神话”私服网站案等我国近期查处的12大网络侵权重大案件。

  为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9月至12月,国家版权局开展了旨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的专项行动,打击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了一批专门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提供电影、音乐和软件下载的大案、要案。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各地版权部门在当地公安、电信主管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其中国家版权局确定重点案件28件;依法关闭“三无”网站76家,没收专门用于侵权盗版的服务器39台,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对29家侵权网站予以78.9万元罚款处罚;移送司法机关涉嫌刑事犯罪案件18件,其中,查办境外权利人及权利人组织举报的案件14件,占28个重点案件的50%。早报驻京记者吴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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