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出售域名将不算恶意注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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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 18:33 北京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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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刘世辉)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专家研讨会上获悉,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正在对现行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进行修订,而新规定将于近日出台。据CNNIC有关人士介绍,新修订案有三点重大变化,目的是加大对域名注册人权益的保护。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修订案的出台,强调了“先注先得”的国际通行注册制度,保护了广
链接 新修订案三大变化 投诉受理时限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不予受理相关争议申请 是否“恶意注册” “抱有出售、出租目的注册域名”不再是判断恶意的标准 注册者只有在向“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得不正当利益”才被定义为“恶意注册” 拥有商标是否必然拥有域名 是否拥有商标不能成为简单衡量域名归属的标准,被投诉人虽未获得相应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便可拥有域名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