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ID攻击:损人不利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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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5日 08:32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屈丽丽 拍案: “笨笨香蛋糕”、“臭美妞蘑菇”(网名)生活在同一个网络社区,但两人总是有点不太对付。说白了,是“臭美妞蘑菇”嫉妒“笨笨香蛋糕”总有那么多人给留言或回帖,而
“臭美妞蘑菇”春节假期一遍遍地在“笨笨香蛋糕”的博客上浏览,终于发现“笨笨香蛋糕”在其图片夹里放了许多自己的靓照,其中不乏稍微暴露的,她想:哼!终于明白了,以色诱人嘛! 找到“症结”的“臭美妞蘑菇”开始将她的猜测在网络社区里散布,甚至跟帖在“笨笨香蛋糕”的文章后面。偶尔也会有一些熟人出来帮“笨笨香蛋糕”辩护,但这反而会招来“臭美妞蘑菇”更深的嫉妒,对“笨笨香蛋糕”的攻击和谩骂也就更加肆无忌惮。 终于,不明就里的网络熟人们开始疏远“笨笨香蛋糕”,甚至不再去她的博客浏览。日子久了,就连仅有的两家赞助商也撤销了对“笨笨香蛋糕”博客的赞助。 沉默许久的“笨笨香蛋糕”再也忍耐不住了。聘请“侠哥”担任律师,向网络社区法庭提起诉讼。 起诉状中,“侠哥”称:由于“臭美妞蘑菇”对“笨笨香蛋糕”的诬蔑,导致“笨笨香蛋糕”网上声誉直线下降,间接影响了“笨笨香蛋糕”文章在网络上的发表,最终影响了“笨笨香蛋糕”的收入,请求网络社区法院判令“臭美妞磨菇”在本网首页上公开向“笨笨香蛋糕”道歉,同时道歉声明还应链接到“臭美妞蘑菇”自己的博客及所有的跟帖上面,并向“笨笨香蛋糕”赔偿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共计3000元整。如“臭美妞蘑菇”拒绝,那么网络社区法庭应将其逐出本网络社区。 骄慢任性惯了的“臭美妞蘑菇”,终于接到了网络社区法庭的驱逐令。恼羞成怒的她终于按捺不住,将网络社会的问题拉入了现实社会,她开始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了正式诉讼。 专家点评: 上海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建刚 上海复旦大学法学硕士 沈奕斐: 在网络进行互骂,或者在网络上进行诋毁,影响了一个人在网络上的声誉和行动自由,这样的行为是不是需要法律来规范?如何来衡量对一个ID的侵害?ID是否等于现实中的个体?侵害的程度可否用现实的标尺来衡量?这些问题都是目前法律上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区别于现实生活中的侵权行为,网络侵权行为表现为如下几个特点:(1)侵权人的身份隐蔽。曾有一个案件,一名三十几岁的女性网民在网上发现自己的照片,该照片旁边配有非常肮脏的文字说明。该网民感受人格受到侮辱,但不知道侵权人是谁。她怀疑是自己的某个朋友但缺乏证据。(2)侵权行为的隐蔽。以上面提及的案件为例。该女性网民看到照片和文字说明只是侵权结果或者讲是损害后果,侵权人在什么地点、在哪一台电脑上实施的、在什么时间实施的,均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侵权人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造成了网络上特有的侵权现象:在论坛中,两个网民相互攻击,表现在论坛上,是“ID”相互诋毁;有人建立网站或者论坛,集中攻击现实生活中的人。 但是,法律决不能让某些人利用“虚拟世界”来为自己对他人的诬蔑推脱责任,或成为某些不法行为的借口。我们必须明确:互联网不是一个藏污纳垢的地方,其竞争规则与现实世界仍是相符的。因此,“臭美妞蘑菇”的行为纯系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但目前确实没有太多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