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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天下 天下有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5日 08:28 中国经营报

  作者:屈丽丽

  拍案:

  李宏晨,河北的网络游戏玩家,过去两年,从《魔兽世界》到《快乐西游》,从《轩辕剑》到《新天骄》,从《天堂》到《传奇》,他玩得不亦乐乎。不过,最让他情有独钟
的却是《红月》游戏。两年来,他共花费了几千个小时和上万元现金,积累和购买了几十种虚拟的“生物武器”,并赢得近十万的电子信用币。然而,一夜之间,辛苦积累的“生物武器”却不翼而飞。

  没办法,李宏晨报警,警方却以技术力量不足拒绝立案。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私人财产权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恢复自己在网游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及电子信用币,并赔偿因此导致的现实财产损失,如因起诉产生的交通费等。

  事实上,李宏晨心里也没底,电子货币到底算不算货币?虽然很多网站提供电子货币,网民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并进而在网上购买货物或服务。但前面用真实货币购买的电子货币,在要求法律赔偿时是否有可能反过来要求兑现呢?另外,信用度虽然是电子货币增值的基础,但网络信用度能否折现也是个尚无法律规范的新问题。

  专家点评:

  北京众瑞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静传:

  这个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国内首例“网财”被窃案被普遍关注。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该案的管辖权应该是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也就是游戏运营商的住所地,当然这也有利于最后判决的执行。

  这起诉讼引起了法院系统内部的激烈讨论。有的法官认为:我国目前采用

物权法定主义,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和权能,所以,虚拟财物终归不是物,在不能独立存在并被权利主体有效支配的情况下,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以及所有权的对象。

  不过,也有的法官认为:虚拟财物的法律纠纷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不涉及新型环境下的物权关系。对李宏晨诉讼请求的支持也只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确定和给予的司法救济。

  而且,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同时,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讨论的结果,法院支持了李宏晨的诉讼请求,认为网游运营商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

  法院虽然判决,但值得思考的是:在这起案件中,消费者权益得到了保护,但“网财”作为虚拟财物其法律属性却仍然没有明确,而这却直接决定着玩家能否愉快地进行游戏,决定着运营商法律风险的大小。

  对于这个问题,建立游戏账号实名登记制十分重要,这样使账号与所代表的权利相分离,账号的遗失,可以通过挂失来恢复权利。同时,还可以在网游规则中建立游戏运营的特定义务,即有义务为玩家及时查询、保存、恢复、证明游戏账号中的数据和装备。

  另外,还可以对游戏账号和装备的转让建立登记确认制度,以运营商登记确认的权利人为合法权利人,只有登记的交易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只要证明权利人是账号的合法拥有者,就可以为用户恢复账号的权利,游戏中的交易也具有了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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