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恶意注册定义有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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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31日 06:59 新京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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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修订案突出三大变化,注册满两年域名争议不受理 本报讯(记者 焦集瑩)日前,记者从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专家研讨会上获悉,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对现行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进行修订,并将于近日出台。
我国国家域名CN域名2005年的注册量突破百万,成为了我国网民首选域名。 伴随着cn域名持有人群体的迅速膨胀,更好的保障域名持有人的权益成为注册者关心的首要问题。与原《办法》相比,新的修订案有三点重大变化。 首先,修订案首次明确了域名争议受理的时效,即所争议的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不予受理相关争议申请,以保护域名注册人权利的稳定性;其次,对“恶意”注册的概念也有了补充的解释,“抱有出售、出租目的注册域名”不再是判断恶意的标准,注册者只有向“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得不正当利益”才能被定义为“恶意注册”;此外,修订案明确了域名持有人的权益,例如,是否拥有商标不能成为简单衡量域名归属的标准,被投诉人虽未获得相应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便可以享有合法的域名权。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修订案的出台,更加强调了“先注先得”的国际通行注册制度,体现了保护广大域名注册者和持有人权益的大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