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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福军:在网络交易中偷税漏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 14:13 ChinaByte

  作者: 赵福军

  互联网是一种技术应用,然而技术在改变生活的同时,也改变了经济运做模式,一种新的经济形态:网络经济正在形成。网络交易逐渐呈现规模化,但虚拟和现实的对立、法律对新事物的被动接受、网络的全球性,无国界性,导致传统的税收管辖权理论对网络经济束手无策;再加上各国税法本身规定的不统一,更是造就了大批的逃税、避税网络公司,一时
似乎偷税漏税反成为网络交易的一大“特征”。

  日前,马云与吴世雄都针对“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6000亿元,税收问题提上日程”的提法提出质疑。其实是很有道理的,B2B互联网企业所提供的仅仅是一个虚拟交易信息沟通平台,参与者都是依法设立的企业,都是经过相关工商税务登记的,也是应该有健全的财务申报制度约束的,对他们而言,网络交易只是拓展了交易范围和从交易模式上进行的创新,并非是完全的虚拟化交易,更不是连企业都是虚拟的,未经过现实物理强制力把关的存在。从这一点而言,国内电子商务的交易额就会大大的低于6000亿元。因此他们的纳税依然按照现实企业的具体运做和现有的国家税收制度来完成,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对于个人C2C交易,由于物理世界中的个人与虚拟网络世界中的个人并不具有一一对应的特性,即未完全实名化和秩序化,导致了网民在C2C平台上的交易呈混乱化,同时具有随意性、规模小、娱乐大于功利等特征,他们通常是网络交易偷税漏税的主角。但事情也不是一成不变,对某网民而言,如果形成一定交易规模,诚信度和做大做强的愿望也会促使其转向企业化经营,最终被纳入现有的税收体制之下。

  除此之外,火热的网络游戏也带来了相关虚拟衍生装备的交易热,据保守估计,去年国内的地下虚拟物品交易额已经达到10多个亿,而这些交易主体也往往是玩家个体,与C2C具有相似性。重庆不少网吧在继续经营传统网络的同时都搞起了第二产——代玩家练级、替玩家出售游戏中的虚拟装备。一般一个月下来,网吧老板和代练者都能获得上千元收入,而代练者也成了网吧最铁杆的客户。每年,重庆市通过网吧进行交易流通的游戏虚拟装备价值高达上千万元人民币。面对每年上千万元的交易额,重庆市国税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我国并没有对虚拟物品价值进行评估的单位,也没有对虚拟物品交易进行征税的先例,面对如此大额度的税收流失,税务部门也无可奈何。

  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对网络交易的税收问题进行规范,虽然早在2000年的时候,媒体就炒做说网络税收已经被纳入政策研究框架,并且相关部门正考虑草拟《互联网税收实施规则》,大概下半年出台。可是笔者至今都没有听到该法规颁布的消息,而且在搜索引擎中也未搜索到该法规已经颁布的消息。那么是否就任C2C个人交易和网络虚拟衍生产品的交易任意偷税偷税下去呢?

  对于网络交易及相关虚拟衍生商品进行征收一定的税率是必然的,因为税收的征管在虚拟世界中更多的可以体现为一种公权力的隐性介入,是一种加强管理的体现。但笔者认为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深刻探讨。

  首先,网络交易纳税是否该纳?这是网络税收征管与否的理论基础。有不少学者认为税收是人世间最大的恶,其是一种掩盖了血淋漓的合法剥夺公民私有财产。而网络世界倡导的就是个体本位和自由精神,因此反对任何公权力的干涉,反对税收征管的介入就成了题中应有之意。其实网络世界虽然虚拟,但绝非虚幻,每个虚拟ID背后都是一个活生生的肉身存在,其行为并非完全虚拟,而是与现实世界有着各式各样、或深或浅的联系,可以说虚拟世界中的任何行为最终都将作用于现实世界中的某人、某物上,因此,传统的物理规则也必然需要延伸到虚拟世界中的行为上。

  其次,网络交易纳税实行是“先导模式”还是“肥了再杀模式”?该问题的实质就是在网络经济的初级萌芽发展阶段是否应该征税?笔者认为网络经济是一种高风险的经营,而且我国的

电子商务才刚刚的走出寒冷的冬天,赢利的没几家,网商的参与量还有待极大的鼓励和提高。在此情况下强制征税会适得其反,甚至压制网络经济的发展;而且即使征税也征不了多少,相反却要设置一大套具体的高科技征收程序,也需要大量的成本投资,有时会入不敷出。应该实施“肥了再杀模式”,等网络交易额呈大规模化,网络经济基本成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而存在时,再制定和实施相关税收,即开始对网络交易事实免税,其实从某个角度免税也是一种征税机制,只不过征收额为零而已。例如,为了鼓励网络经济的发展,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因特网免税法案”,对新的因特网税收实行缓征3年的政策。美国众议院又于2000年5月初通过了一项法案,将禁止征收上网税的时间从2001年延长到2006年。

  复次,网络实名身份验证制度需要提早进行。通过上文分析,网络交易偷税漏税的主体是个人,他们正是凭借“网络对面,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的理念来进行网络交易,进行偷税漏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赖于真实身份的验证和登记,因此如何在不违背网络自由精神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身份实名验证,为网络交易征税提供条件,值得关注。

  再次,在通过立法对网络交易征税前必须设计出一套合理的、成本较低的、符合网络交易特点的税收程序。由于网络经济通常横跨信息技术、通信技术、金融服务领域、生产者、消费者和各国政府部门,因此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复杂的系统工程之一。因此更应该注意将网络经济中的新的征税规则和程序与传统的征税规则和程序进行合理的衔接,尤其是征税管辖权理论与征税原则之间的衔接。

  最后,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国际网络偷税、漏税行为。网络的无国界性导致网络中产生的任何问题,都不是一个国家就可以解决的,比如垃圾邮件问题、网络色情问题、黑客问题等,现实中个人或企业可以通过通过跨国避税的方式来逃税、偷税、漏税,那么虚拟交易主体更容易利用虚拟网络进行跨国偷税、漏税。因此各国应该在充分尊重各国税收主权的前提下,通力合作,打击网络偷税、漏税的行为才是最终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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