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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恶意抢注奥运吉祥物名称域名涉嫌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 16:30 新浪科技

  2005年11月11日夜,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正式亮相。吉祥物由五个分别以“鱼、熊猫、奥运圣火、藏羚羊、京燕”为创意,被亲切地叫做“贝贝、晶晶、欢欢、迎迎,妮妮”的“中国福娃”组成。这组形象可爱、活泼的吉祥物,以“北京欢迎您”的谐音命名,将北京的祝福、中国的祝福带给世界。这些吉祥物的推出迅速得到了民众的喜爱,并引发了抢购吉祥物系列特许商品标志产品的热潮。

  然后,据媒体报道,“福娃晶晶”、“福娃欢欢”、“福娃贝贝”、“福娃迎迎”、“福娃妮妮”等与奥运吉祥物相关名称的域名、通用网址和短信网址已迅速被抢注一空,而其中部分域名等更被卖到5万元的天价,卖家称“此名称在未来三年内绝对升值潜力无限”。

  而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的规定,上述抢注行为涉嫌严重违法。

  “福娃晶晶”等是否属于奥林匹克标志

  由国务院颁布,并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属于该条例所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该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属于该条例所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请注意上述条文中的“等”字。从立法原义和宗旨看,吉祥物平面形象、立体造型和其各自名称等,均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受到该条例的严格保护。而根据《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上述吉祥物名称等应当属于该规定所列的与奥林匹克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恶意抢注“福娃晶晶”等是否属于商业化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依据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将“福娃晶晶”等抢住为域名等并售卖的行为,至少属于“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即该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

  恶意抢注“福娃晶晶”等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该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比照上述法规的规定,将“福娃晶晶”等抢住为域名、通用网址和短信网址并售卖的行为人,涉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并可能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恶意抢注“福娃晶晶”等域名应当被注销

  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注册的域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而《通用网址注册办法》和《短信网址注册办法》均有类似规定。

  根据《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上述吉祥物名称等应当属于该规定所列的与奥林匹克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而中国域名和通用网址的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短信网址的注册管理机构——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简称MobNIC)的住所地均在北京,也绝不会对上述恶意抢注行为置之不理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04年8月19日发出《关于在域名和通用网址注册审核中加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通知》,明确要求各注册服务机构应按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通用网址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域名和通用网址的审核工作,不得受理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域名和通用网址的注册申请。

  11月11日,北京奥组委发布奥运吉祥物知识产权保护公告,明确要求,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域名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其他权利时,均不得同我委在先取得的同吉祥物有关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吉祥物时,除严格遵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之外,还应遵守《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简之,非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注册的“福娃晶晶”等域名、通用网址和短信网址等,均可能因为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而被注销,并将承担严肃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在当今的网络时代,域名、通用网址和短信网址等的价值日益受到公众的重视。根据“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抢注”本身是很自然的事情,“抢注”本身也是中性词。但如同本文提到的“恶意抢注” 奥运吉祥物名称的行为,则是涉嫌严重违法的行为。敬请广大注册人对此给予必要关注。毕竟所有的国人都不希望有任何对

北京奥运有所损害、干扰的行为出现。

  【作者简介】胡钢: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法硕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暨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专家/仲裁员、国际域名管理组织(ICANN)2002年会唯一亚洲律师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研讨员、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专题论证奥林匹克域名之法律问题。

  【作者声明】本文仅依据现有公开资料,仅代表作者个人浅陋学术观点,含有不准确或推测性意见,不构成任何严格意义上之法律咨询报告或意见,无意影响任何可能或正在进行的法律行动,且与作者所在之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及其客户之立场与观点无关。任何网络媒体均得在保证本文完整性前提下无偿刊载本文,且不必通知作者。任何传统媒体均得在保留本文出处前提下合理引用本文观点,且不必通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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