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福军:能否向Google说“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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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10:40 ChinaByt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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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福军 Google之所以能够在短短的七年之痒的周期内一跃成为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巨人,与两个方面的成功分不开。一方面是追求技术的完美,以专业的搜索为依托,不断的推陈出新,为网民提供各种免费的网络服务,其触角延伸至传统IT与互联网的周遍,被业界称为科技章鱼,在登陆纳市后,市值一路飙升,超越时代华纳与迪斯尼,以至于连微软这样的IT巨人
记得不久前博客圈内曾经有人探讨Google在足够强大,具备了做恶的能力后,是否会做恶。其实之所以会提出这样的话题,是因为持不同观念的网民都希望Google能够将“不做恶”的理念和行事原则持续履行下去。 近日笔者在IT人网站上看到了一个题为“我们能否向Google说“不””(地址:www.iteer.net/modules/rights/)的站长维权专题,点击观看后才得知是因为站长们在申请和参加了Google推出的Google AdSense计划后,被莫名其妙的以“网页上的广告存在无效点击”为由停用帐号,并拒绝支付相关广告广告费。 其实这样的事情也不是第一次听说了,个人站长与Google之间的矛盾也不止一次的在媒体上暴料过。面对强大的商业实体,任何个人都显得是异常的狭小,但着并不妨碍说“不”的权利,而且维护权利与说“不”的途径也不仅仅是通过法律手段,媒体、舆论的力量也是无穷的。在此笔者仅仅从法律角度谈谈Google与个人站长即广告发布者之间的关系,或许对处于维权迷途中的站长们有点启发。 首先,从法律关系上看,个人站长与Google之间实质上是一个广告代理发布合同关系,其中个人站长是广告的发布者,他们用自己的站点来发布相关的网络广告,并获得相关的广告收益;而Google是广告发布的制作者或委托者,他们委托个人站长发布符合广告主或广告客户要求的网络广告,并从产品广告主或广告客户那里获得广告费差价。在站长申请AdWords帐号的时候,实质上是一个网络点击注册协议签定的过程,只不过具体的标准合同条款在此之前已经被Google单方面拟订好了而已。只要合同条款不存在无效的霸王条款与违反强行法的约定,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必须依照该协议执行。 其次,Google在其《Google AdSense 计划政策》(地址:https://www.google.com/adsense/policies?hl=zh_CN)中明确约定了“禁止的点击和展示”情形:任何透过人为因素而 产 生的点击或展示都是禁止的。这些禁止的行为 包括 ( 但不限于 ) ﹕ 透过重复手动点击、重复手动展示、煽动他人点击、煽动他人产生展示、透过漫游器、自动化点击和展示产生工具、或其它欺骗软件。 请注意,我们不容许您因任何原因点击自己网站上的广告,因为这样可能会让广告客户的成本遽增。这些禁止规定是参与Google AdSense计划的所有站长必须遵守和履行的禁止性义务;同时Google在其《Google AdSenseTM Online(在线)标准条款》(地址:https://www.google.com/adsense/localized-terms?hl=zh_CN)的“禁止使用”条款中具体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了各种禁止情形,以弥补《Google AdSense 计划政策》中规定的笼统与不足。即“您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也不得授权或教唆任何第三方事以下活动: (i) 通过采用任何自动方式、欺诈方式、欺骗性方式或其他无效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对任何搜索结果、链接和 / 或广告产生查询次数、展示次数或点击次数,包括但不限于人为地反复点击、使用漫游器或其他自动查询工具和 / 或计算机生成搜索请求和 / 或未经授权而使用其他搜索引擎优化服务和 / 或软件……(viii) 以任何方式违反在 Google 网站上公布并不时加以修订的任何计划政策或您与 Google 之间的其他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Google AdWords 计划条款)的行为,或任何给 Google 带来负面影响或以其他方式诋毁或损伤 Google 的信誉或商誉的行为或做法。您承认任何试图参与这类行动或违反任何上述规定的行为都是从实质上违背了本协议,我们可能会要求您采取所有适用的法律和公平补救措施,包括立即暂停您的帐户或终止本协议,并要求采取所有适用的民事或刑事补救措施 。只要站长们违反了上述约定则,进行了无效点击骗取相关广告收益,则属于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理Google也不能单方面无理由的停止合同方的帐号并拒付广告费,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站长们从事了以上禁止行为,并在向站长提供了相关证据尤其是技术证据,履行了通知义务后才可以停止合同方的帐号、拒付广告费,否则也是违约,也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最后,如果双方发生了纠纷,可采取的途径当然包括诉讼与非诉讼途径两种,前者包括沟通、调解、和解等,而后者则包括仲裁、诉讼等。笔者查阅了相关的协议,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的约定仲裁,但明确的约定了纠纷管辖法院与适用法律。根据契约精神,合同内容在不违反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有约定的就应该先从法律,没约定才寻找相关法律原则规定来解决。由于国内个人站长与Google之间在合同的主体上具有涉外性,因此双方的纠纷实质上上国际私法冲突,需要受国际私法的调整。按照Google AdSenseTM Online(在线)标准条款》(地址:https://www.google.com/adsense/localized-terms?hl=zh_CN)的约定,本协议受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管辖,除非与其他法律产生冲突。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都应在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城裁决。各方对协议的应用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和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案 (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这就意味着双方的合同纠纷只能在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城法院并按照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裁决,这从维权成为与法律适用上都对国内站长的维权带来了障碍。 面对如此强大的Google,谁来向Google说“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