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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BT版权的哲学与技术剖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9日 13:19 ChinaByte

  作者: 张伟

  “香港一名男子因利用P2P软件在互联网非法发放3部版权电影供下载,被法院判定有罪,将于11月7日判刑”这则新闻引起很多人的讨论,不到半小时跟帖着达到200多人,大都反对法院的做法,一是因为从用户的角度来看这名男子的做法就是活雷锋,二是现实社会中与此类似的案例比比皆是但不会被判刑。新闻中没有披露该男子使用的P2P软件,但世面上
绝大多数使用的P2P上传下载软件是Bitorrent或之相类似甚至模仿它开发的软件,因此以下统称为BT。

  《数字化生存》这本书讲述了原子社会与比特社会的区别,虽然比特社会与原子社会不同,但是在比特社会发生的问题人们可能因为思维定势还是不由自主地参考原子社会中对应的具体实体处理方法。具体在该件事上,电台播放音乐,电视台播放电影与此男子的行为无异,都是买了具有版权的出版物然后放在某个平台上供人欣赏,如果该男子所做之事有罪,那么同要

图书馆、电台同样也有罪。这种认识实际上一是把比特社会与原子社会错位理解,二是忽略了实物与版权的区别。

  原子社会客体与比特社会客体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对原子社会中的某个具体客体而言,只能属于一个主体,如果属于主体甲,那么主体乙就无法拥有,无法复制,甲给了乙,乙有甲就没有;但是在比特社会中,对于某个具体客体而言,因为具有可复制性,因此客体通过复制甲乙能同时拥有。在原子社会中要想拥有版权物就必须付费给版权所有者或委托者进行购买,另外因为传播范围有限影响力不大及母体不可复制性,因此就是把它借给他人阅读也不违法,但是在比特社会中,拥有版权物就不一定非要付费给版权所有者或委托者、传播范围无限影响力大且一个母体与多个复制子体共存,因此把它放在网上供人下载观看就是违法行为。那么电视台的做法为什么不违法呢?这里面就牵涉到实物与版权之间的差别,电视台在购买时购买实物的同时也购买了放映权,购买放映权所花的钱要大大多于实物的价格,甚至有几万倍,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电视台播放而不违法,实际上是电视台为观众卖单了。

  因为当前针对比特社会的法律不健全,在比特社会中碰到类似的事件往往还是借签原子社会的方法来解决,那么在比特社会中如果参照原子社会的话如何来解决BT与版权之间的对立与冲突呢?如果按照传统模式来,就应该建立一个象电视台的种子站点,种子站点放置的是种子站点所有者购买版权所得到的资源,购买版权的费用要么采用付费会员制即用户要想看或下载必须付费,要么种子站点可以利用其广告收入为用户卖单,这种模式是可行的,当前软件分发网站有时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但是这种模式有一个条件,即种子源只能放在种子服务器上,任何用户要想下载必须通过种子站点。

  以前互联网上几家最大种子服务器站点在受到美国电影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起诉后,已经关闭了,关闭的原因就是因为这几家种子服务器站点购买的是实物而不是版权,拥有了版权才有有限制的分发权。目前的情况更加复杂,俗话说得好冤有头债有主,但由于目前BT下载可以脱离种子服务器,通过种子服务器进行控制就不可行了,因此版权保护的难度越来越大,版权方明知道有人在利用BT做违反版权法的事,但就是不知道谁在做。因此版权方就很痛恨BT把责任推到BT身上,再加上BT对当前宽带消耗太大,因此在国内有封杀BT应用的情况也就不难理解了。

  有人对法院的做法加以驳斥,其依据是互联网本质就是自由、民主、共享。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的自由绝不是无所限制的自由,互联网的民主也绝是毫无节制的民主,互联网的自由更不是无边无沿的自由,要对互联网的应用进行必要的限制。但考虑到BT下载的确对做违反版权法的事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同时,对大型文件的传播、软件的分发、广告的发布都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一棍子打死也是不可取的,对于BT可否从如下方面来限制其负面作用:

  (1)从下载客户端上入手。BT之父Cohen曾说过“在开发系统之时,没有考虑到大规模的侵犯版权问题”,他的本意只是方便人们在购买合法在线音乐时,不需要再经历漫长的等待。这句话是不是不是意味着开发时如果考虑到侵犯版权问题能过技术的手段就能避免呢?

  (2)实行网站实名制与有偿举报制度结合。现在的网站比较混乱,任何人不需要任何证明就可以在网上建个网站,这种无政府状态就为做违法的事提供了温床,因此是否可采用网站实名制,然后与有偿举报制度相结合,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威慑作用;

  (3)用媒体本身入手。在媒体上实施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DRM俗称水印技术,是保护多媒体内容免受未经授权的播放和复制的一种方法。DRM技术通过对数字内容进行加密和附加使用规则,实现数字内容的保护,其中使用规则可以断定用户是否符合播放数字内容的条件。使用规则一般可以防止内容被复制或者限制内容的播放次数。

操作系统和多媒体中间件负责强制实行这些规则,其方法是在播放内容之前要求播放者提供一个许可密钥。许可密钥是不可以转让的,而且可以有一个有效期限,过了这个有效期限就无法再播放内容了。这种技术完全可以被用在BT传播的版权保护问题上。

  BT对互联网应用潜在的威胁有两个:一是为盗版提供便利,二是消耗互联网本就紧张的带宽。本文的着眼点是剖析第一个问题,如何减少BT与版权之间的对立与冲突,对于第二个问题目前有人提出流量收费甚至有的运营商封BT的方法,笔者认为都不尽合理,应该进一步再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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