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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争论BT侵权 香港判例扩大非法分发内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02:18 第一财经日报

  不仅BT做种子是“分发”,而且将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也是“分发”,香港版权条例规定,“分发”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刘永 发自广州

  “好莱坞”和网络之间,关乎知识产权的斗争从来没有停止过。

  这一次,战争在地球的另外一端点燃。

  10月24日,香港屯门裁判法院判定一名男子因利用“点对点档案分享”软件在互联网非法分发3部版权电影罪名成立,并将于11月7日确定刑期。

  香港屯门裁判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裁判尚在进行当中,不便对未决案件发表评论。随后,她向记者提供了一份长达12页的传真,并表示,这是一份可信度很高的说明文件,但非官方文件。一个名叫“BIGCROOK”的网友

  根据上述说明文件,该案事发于2005年1月10日,一名香港海关警员发现一个新闻组,在这个新闻组中一个网名叫“BIGCROOK”的人提供了一部叫《DAREDEVIL》(《夜魔侠》)的电影,海关警员下载了这个种子文件,并因此获得了IP地址。

  根据这个种子文件,海关警员可以利用BT软件下载这些电影。

  BT全名为BitTorrent,(中文全称“比特流”,简称“BT”),是一种多点共享协议和软件,为美国加州一名叫Bram Cohen的程序员所开发,它是一个P2P(Peer-to-Peer,点对点)下载软件,克服了传统下载方式的局限性,具有下载的人越多,文件下载速度就越快的特点。

  在和另外40个下载者链接上之后,上述海关人员根据此线索下载的,还包括另外2部电影,《宇宙深慌》及《选美俏卧底》。

  1月12日早上7时许,海关警员搜查了“BIGCROOK”的家,当时,他正坐在家中的一部电脑前面,上文提及的三张电影原碟摆在电脑旁边,他的妻子正准备出门上班。

  这个网名叫“BIG CROOK”的香港人,本名陈乃明,今年38岁,失业在家。

  警方随后在香港屯门裁判法院起诉,控诉陈乃明违反《版权条例》三项罪名,及“不诚实意图而取用计算机”三项交替控罪。

    刑事判决扩大“分发”内涵

  香港电影业和知识产权界人士纷纷表示,BT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

  香港律师谢连忠随后在网络上声援该男子,他称使用BT技术,将版权作品上载供人下载,若和生意或业务无关,只是民事案件。谢连忠表示,海关以刑事手段向电影业伸出援手,实际上是越权行为。

  记者从控诉方获取的信息称,根据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第118条第(1)(f)项,如果“并非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亦并非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亦并非在与任何贸易或业务有关联的情况下而分发该复制品,达到损害版权的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亦属犯罪”。最高刑罚为监禁4年,及每件侵权物品罚款5万元。

  记者从法院提供的说明文件中获知,此案法官认为,虽然现时法例对分发侵权物品没有详细界定,但证据证明被告是主动将电影复制到电脑,并制造档案非法上载到互联网新闻组供别人下载,明显是有意向外分发侵权物品,虽然下载者是自愿下载档案,但也要被告配合才可成功,如果说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分发,是歪曲了分发的意思。

  这样才判令陈乃明罪名成立。

  香港法院的此案判决将会在香港地区对“分发”一词做扩大化解释,不仅仅BT做种子是分发,而且将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也是分发。也就是说香港版权条例中规定的“向公众提供复制品方式侵犯版权”方式属于“分发”行为,不仅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谁应该成为被告

  P2P技术从一诞生就招致了众多影音公司的不满,而真正遭到封杀还是在最近。

  2003年4月25日,以米高梅(MGM Studios)为代表的包括迪斯尼、时代华纳等众多娱乐、音像公司,起诉美国P2P软件发行及服务最主要的提供商Grokster公司和 StreamCast公司。

  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两被告对其所提供的P2P文件共享软件及其服务,承担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的法律责任。

  洛杉矶联邦地区法院Wilson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均不构成帮助侵权或替代侵权,不需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6月2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终审裁决,认为P2P工具开发者将对其用户的非法行为负法律责任。

  法官David Souter 在宣判中说道:“那些推出有可能帮助用户进行侵权、盗版行为的开发者都必须为其所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美国联邦的这一裁决让P2P开发者陷入了举步维艰的境地。全球流量最大的P2P 网络eDonkey(电驴),由于受到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IAA)指控,近日宣布将正式关闭。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谢惠加博士表示,该案的判决虽不具有微软垄断案那样的新闻效应,但意义却远远超过了微软垄断案。它将决定一些互联网创新技术的命运,还会直接决定互联网的发展前景,甚至将直接影响高技术的未来之路。

  从2001年第一宗P2P案发至今,香港屯门裁判法院BT裁决案属于首例公诉案例。

  不过在P2P的保护和争夺上,谁应该成为被告?

  有网络法律专家指出,P2P四种主体涉及侵权,包括软件平台提供者、种子提供者、下载者和种子汇聚发布网站。

  目前来看,“好莱坞”获得暂时的胜利,但败诉方律师发誓把案件进行到底,虽然该案已终审,但他们称可以寻找一个新的理由。

    P2P前途未卜

  全球P2P在“硅谷”技术精英的推动下,新兴市场如火如荼。

  以P2P技术为基础的POCO网站CEO姚鸿说,专利对于版权的过分保护,可能压制高科技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在姚鸿看来,P2P技术和产业在全球生存的空间前途未卜,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对完善的美国和香港地区,受到的打击越显沉重。

  “在香港路边卖盗版碟,可能获罪,但是内地,并没有保护得这么完善。”姚鸿认为,内地P2P还存在一定的市场和空间,但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是一个迟早都要解决的问题。

  POCO此前不久获得了IDG的1000万美元风险投资,目前正致力于第三代网络技术——网络富集技术的开发、研究与应用。

  “POCO正努力对内容进行收费。”姚鸿说,但内容一定要正版化。他表示,POCO上50%的流量是正版杂志创造的。

  一位P2P技术专家称,P2P在全球的合法化,必须解决版权、传黄、安全和带宽问题。

  据互联网实验室提供的《P2P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分析,中国P2P企业整体的水平近年来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还有媒体预测,P2P是中国新经济的50个新热点之一。

  谢惠加博士表示,中国的P2P市场远未成熟,中国正在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管理办法中,也没有相关的措施。

  “在中国内地,即便是威胁到版权人的利益,也只能依靠司法解释来解决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的问题。”谢惠加说。

   

    相关报道:

     BT侵权拷问P2P商业模式 诉讼大潮扑向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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