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慧:也说易趣网上拍“婴”卖“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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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17:10 ChinaByte | |||||||||
作者: 李俊慧 近日,易趣网惊现电脑病毒和婴儿拍卖事件,本来易趣已经采取措施将相关卖主的的帐号进行冻结,但是,还是有人发出了质疑,“管理者封杀的理由是什么?是卖主的东西不符合法规吗?”和“面对越来越纷繁芜杂的网络,我们难道能做的,就只是举报、冻结、调查吗?”
疑问相当的有力,回答则显的疲软。 卖“毒”拍“婴”当然违法 贩卖或拍卖电脑病毒违法?答案是肯定的。首先,根据《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显然,制作电脑病毒是违法的。 其次,根据《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显然,传播病毒也是违法的,这种传播包括输入、提供、销售、出租等传播行为。 看看易趣网上的电脑病毒拍卖事件,在易趣网上张贴病毒拍卖公告,在合同法上构成邀约,也就是用户对病毒进行出卖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在易趣上拍卖病毒当然构成通过销售病毒实现病毒传播的故意。这种当然属于违法,易趣网不仅应该查封该帐号的用户,更应该及时向当地公安局网络检察处进行报案。 接着说说拍卖婴儿事件,这种违法嫌疑更加明显,《刑法》中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按照《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诸如易趣网上拍卖婴儿当然属于贩卖的变形行为之一,公安进行立案查处毫无不当之处。 现有法律并无不当 有人提出疑问“我们难道能做的,就只是举报、冻结、调查吗?”但是,给出的答案却是说进行《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真是莫名其妙。《电子商务法》能解决什么?该解决什么问题?对于电子商务中商品是否合法显然不是《电子商务法》的关注所在,或者说即使有《电子商务法》也不会明确告诉你什么商品违法,它可能采取的条款是“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商品。”举报、冻结、调查是处理互联网问题事件的合理程序,并无不当之处。 对于出现的网上贩卖病毒、婴儿事件,有人惊呼“面对网上涌现出来的这个新鲜玩意,我们的法规又一次地走到了后头”。 还有人高呼“我们需要动用的,是国家法制机构的‘武器’。新的法规制度已是势在必行。传统的法规,已经无法对网络商品作出合理的判断,传统的监督手段更没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看到这样的叫喊声,对于这些人的法律修为实在令人不敢恭维,除了瞎喊口号还是瞎喊口号。首先,法律的基本特征就是滞后性,哪天要是法律超前了,那才是大新闻呢。其次,传统法律依旧可以解决网络商品是否合法的问题。电子商务只不过是传统商务的部分或全部环节搬到网络上进行,除去纯数字商品,通常的交易,电子商务只是解决合同订立生效的问题,而合同的履行等问题依旧是靠现实交付进行的。传统法律中规定不合法的商品搬到网络上依旧不合法,传统法律中未规定的商品,根据“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法律原理,当然是属于合法的,在相应商品未被确认违法前,相关的交易也可以顺利开展,即使随后立法对某些商品进行禁止,那么,对于法律生效前的行为,依旧是合法的,因为法律还有“法不溯及既往”的效力原则。 对于易趣网上惊现的拍卖病毒和婴儿事件,都是现有法律可以管理和治理的。对于某些振臂高呼法律该如何如何的人士,只能成为大家饭后的谈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