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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周刊:百度骨牌促网络音乐链重新分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 16:47 互联网周刊
科技时代_互联网周刊:百度骨牌促网络音乐链重新分配
图为:互联网周刊本期封面——百度案一场决定性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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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度案的真实指向并非是所谓的互联网自由精神,而是互联网音乐链条当中的利益分配

  百度,这张骨牌

  本刊记者|明叔亮 姜明媚

  9月16日,百度对外证实,四家全球著名唱片公司索尼BMG、百代(EMI)、华纳、环球联手起诉其侵权。一时间,这家刚刚在上市过程当中有着优异表现的互联网公司不得不面对来自各方的质疑。

  事实上,在百度上市之前,已经有版权官司上身。百度的代理律师透露,早在今年1月,百度公司已经收到至少八家以上音乐制作公司关于其侵权的律师函或者诉状,其中就包括上述四家。

  2005年6月初,国际唱片业协会及其成员向百度发出了律师信,随后各公司分别针对百度提起诉讼。6月20日,EMI在上海的分支机构—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MP3搜索侵权案就全面曝光。该案在9月16日,一审判决宣判,百度被判侵权成立,并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000元。

  百代、索尼、华纳及环球唱片起诉百度侵权案于9月26日在北京开庭审理,原告方由最初的四家变为七家,新加入者为金牌娱乐事业有限公司和索尼BMG在中国的子公司新艺宝和正东唱片。他们状告百度公司未经允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对涉案的137首歌曲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并为此向百度公司索赔经济损失167万元。9月26日,此案的一审已经完毕,双方均表示接受调解而进入调解阶段。

  因为在此前的上海步升起诉中败诉,业界普遍认为百度可能会在这一官司中比较被动。而对于百度提供的免费音乐链接模式的前景,业界也已经有许多悲观的看法。对于这一案件的影响,现在也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很有可能会伤及百度的筋骨。而更有论调认为,这一案件会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互联网搜索以及互联网本身的自由精神。

  姑且不论百度案最终的结果怎样,但是,将这一正常的商业纠纷同所谓的互联网自由精神联系在一起明显有些一厢情愿的意思。商业网站提供便利的免费音乐下载或者下载链接的目的完全出自商业的考虑,而并非是为了网民或者什么互联网的自由精神。

  无论是依靠免费音乐下载聚集人气,吸引广告收入或者是吸引用户通过手机平台付费下载音乐,免费音乐网站的商业模式非常清楚,但是也相对残缺—作为音乐版权所有者的唱片公司被排除在了利益分配环节之外。

  中国台湾也有两起类似案件。6月30日,国际唱片协会IFPI控告ezPeer违法侵权案,在历经了近三年的时间之后终于作出一审宣判,中国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判决ezPeer无罪。然而,就在短短的两个多月后,同样提供P2P下载技术的中国台湾最大的音乐下载网站Kuro,却遭遇了败诉的命运。三名负责人除了各遭罚300万元台币之外,还分别被处以两到三年有期徒刑。而一名会员,因为下载了近千首歌曲,法官认为她涉嫌重制,也被判刑。

  百度案本身的解决方式以及解决程度,将成为今后中国内地类似纠纷重要的参照依据,从而对互联网和唱片业两个行业带来极为深远的影响。百度案将引起的多米诺骨牌式影响,很有可能成为两个行业融合发展的分水岭。

  百度案件很快将会正式宣判,不管结果如何,中国的唱片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终于借着这样一个看上去十分尴尬的事件坐在了一起。正如摩登天空总经理沈黎晖所言:“对于侵权网络公司来说,这是一连串麻烦的开始,但对于真正投身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人而言,虽然也许还会经历一连串的噩梦,但美梦也并不遥远。”

  Kuro、ezPeer:并非对立的两个判决

  在全球范围内,关于P2P网站是否违法尚在争议中,判决有负有胜,莫衷一是。尤其是不久前中国台湾对P2P网站Kuro和全球数码科技公司(ezPeer)一有罪一无罪的判决更被一些人利用加以宣传,似乎对P2P网站的判决无迹可循。

  其实,仔细分析两家法院的判词可以发现,因为Kuro和ezPeer案情的不同,导致判决结果表面上看黑白对立,其实有诸多共同点,这些在法律上的一致阐释对理解百度案颇有借鉴。

  在法院对Kuro案的判词中,首先指出P2P的技术是中性的,关键在于怎么用。如果使用的人明知道用这项技术会侵害一些人的合法利益,但是为了自己获得商业利益,诱使他人付费使用或者购买,那么利用P2P技术的人就是犯罪了。Kuro就是利用了P2P技术提供收费下载,而且大肆打广告,成了中国台湾第一大P2P网站,Kuro因此也获得了巨额利润,所以Kuro的老板会被判刑。这就和开盗版工厂是一个道理。

  而在ezPeer的判词中,法官同样肯定了技术的中性地位和关键在使用方式的原则,同时法官认为P2P技术的应用的确侵害了唱片公司的利益,P2P网站扮演的是侵权帮助犯的角色,但中国台湾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中有漏洞,对于这种帮助犯没有规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理,法院不能认定ezPeer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刑罚涉及人身自由,认定罪名是最为苛刻的。但是法官在判词中已经体现出很明确的倾向,ezPeer可能构成了民事上的侵权。

  有意思的是,IFPI并没有起诉ezPeer胜诉率更高的民事诉讼,而是选择了让ezPeer老板坐牢的刑事诉讼。可见对唱片公司而言,赔钱不是最重要的,他们是在报复,同时也给其他人发出最严厉的警告,他们就是要打死盗版。(文/郑重 王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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