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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子剑:百度被诉及败诉的积极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 11:02 ChinaByte

  作者: 亦子剑

  树大招风,真是一点不假!百度在纳市上市后神话般的表现显然触动了某些人或某些利益集团的神经,于是就有了现在的官司缠身。

  百度因侵犯音乐著作权败诉于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审判决既出,真可谓一
石激起千层浪,在各方争论不休之季,百度公司又被环球、华纳、滚石、索尼-百代、正东、新艺宝和金牌娱乐等香港七大唱片公司告上了被告席。这次百度是赚足了网民们的同情分了,大家一致认为唱片公司告错了对象,它们应该把矛头对准那些非法提供盗版音乐的网站,而不是仅仅提供链接服务而不提供内容的百度。甚至有很多人认为如果百度真的输了这几场官司的话,将对整个互联网搜索市场形成强有力的冲击,方兴东先生甚至把百度败诉提高到“版权保护激进主义的全面胜利,互联网产业的败诉,全体网民的败诉”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

  笔者也认为百度的被诉及败诉是非常冤的,值得同情,但站在唱片公司的角度来说,却也是无可厚非的。毕竟那么多的非法网站,要真的去逐个告每个提供盗版音乐的网站,耗时费力,而且很难有理想的结果,

维权成本过高,而每个经济体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它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最大利益而去告百度,省时省力,而且效果也非常理想,所以说它们告百度是无可厚非的。

  即使是换一个角度来考虑,唱片公司的做法也不无道理。如果我们把百度看成是产品的销售商,当产品侵权时,产品的销售商当然是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的,有人也许会问,产品的销售商或为产品的制造商本人,或为产品的代理商,而百度只是提供搜索服务而已,既非制造商也非代理商,怎么可能成为销售商呢?其实这个问题我们不能用传统的眼光来看,因为,的确,百度只是提供搜索服务,并没有提供内容,而且既没有生产产品也没有代理别人的产品,根本就谈不上销售,但是我们须知,像百度这样的网络公司,它虽然并没有购买产品,但是别人通过百度来搜索无形中增加了百度的价值,也就是说百度不是通过购买别人的产品既而转售产品而成为销售商的,而是通过提供服务增加自己价值的方式而成为销售商的,也就是说百度销售的是服务。

  所以总体来说唱片公司的所作所为虽然招致了大家的口诛笔伐,但也是无可厚非的,问题是唱片公司告了冤大头百度后,法院怎么适用法律、怎么认定事实,百度又怎么利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这才是关键所在。

  作为个案,财大气粗的百度是输得起的,而作为一种司法惯例,百度是输不起也不敢输的。因为如果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百度的一审判决成为一种司法惯例的话,百度将无立身之地。好在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并不完善,而这正是百度大有所为的关键。

  因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百度在以后的诉讼中还是可以据理力争的;因为我国的相关法律并不完善,那么也就有了完善的空间和机会,所以即使是百度输掉了这几个官司,也并不代表百度就会输掉以后的所有官司,关键看百度以及所有的提供搜索服务的网络公司以后如何作为了。笔者一直深信,只有自己才是自身利益的最有力的维护者,所以像百度这样有实力的网络公司应该通过各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途径莫过于通过自己的影响力来影响立法,为自己争取到一种好的法律和制度环境,这样就可以避免官司缠身疲于应付了,这才是一劳永逸的良方。

  作为主要依靠技术的网络公司,技术固然很重要,但是当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不同程度的遭遇到制度瓶颈,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必须时刻对公司的生存环境保持警醒,而法律和制度环境是公司生存环境中最重要的环境因素,所以,怎样使法律和制度不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瓶颈,这是公司的管理者需要考虑的问题。网络以及网络立法在全球都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这就更要求网络公司的管理者们适当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百度的被诉以及败诉,也许能够让网络公司的管理者们意识到这种潜在的制度瓶颈,进而努力改善这种恶劣的生存环境,净化网络生存环境,完善网络立法工作。

  也许,这正是百度被诉及败诉的积极意义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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