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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要破几层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 10:33 IT时代周刊

  文/吴具植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否应该得到法律保护,需要我们从人类社会生活的自身去论证。

  人类需要法律是因为人类需要秩序,人类需要秩序是因为秩序符合人类社会的共同
利益需求。因此,只有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符合我们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需求时,才会被纳入法律的框架内加以保护。

  只有网游中的虚拟财产符合我们生活和社会的共同价值取向时,我们才能够确定其是否应该得到法律保护。而人类社会共同价值的形成是人类社会趋利避害的一个自然过程。因此,当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给我们社会带来利益或不对其加以保护会给我们社会带来损害的时候,它是否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将不再是一个问题。

  由此,我们必须探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受到侵害之实,以我们现有的技术手段是否能够得到证实;在得到证实后,是否能够确定责任主体;在确定责任主体后,是否能恢复原状;以及是否能够据此确定一个公正的损害赔偿标准。当所有这些成为不可能的时候,对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我们只能等待未来。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一旦得到认可,我们就要考虑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角度来设置此法律。正像有人提出的那样是采用物权的方式,或著作权,抑或债权,还是采用物权、著作权和债权全方位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加以保护,这可能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律问题。

  在韩国,法律已经禁止虚拟物品的交易,同时开始正视网财的归属问题,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显然,这是采取物权的方式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加以保护。

  但是,有人对此质疑:将虚拟物认定为物,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玩家利益,但在法理上仍无法自圆其说。基于虚拟物的感知形式是美术作品,涉及著作权,因而有人提出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保护应该采用著作权模式。亦有人认为,从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因虚拟物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看,虚拟物涉及债权。这时虚拟物体变为债权的虚拟凭证。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法律保护话题的讨论,最后要归结于我们目前的法律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希望国家尽快完善相关“虚拟财产”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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