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保护知识产权 网络盗版也是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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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1日 13:37 解放日报 | ||||||||
昨天是2005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首日,有关部门发出警告:别再打侵犯知识产权“擦边球”的主意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底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案的刑事处罚“力度”大大增强。 销售假冒商标产品5万元以上,判刑3年以下。不管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只要非法经营额达到5万元以上
卖盗版碟超1000张,判刑3年以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复制品数量超1000张,属“严重情节”,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量超5000张,属“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判处3—7年。 在线盗版也是犯罪,刑罚“一视同仁”。司法解释特别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行为,也被视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达到一定数量,同样可判刑。 出租房屋给卖假货者,以共犯论处。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等便利条件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