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钢律师:315域名纷争的法律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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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 10:41 eNet硅谷动力 | ||||||||
作者: 胡钢 【eNews专稿】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临近,“315域名”纷争引发了公众和媒体的强烈关注。此事件相关法律问题颇为复杂有趣,同时也彰显了网络时代,域名战略的极端重要性。
“315域名”是谁在注册使用的 根据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查询资料显示,引起此次纷争的“315.com.cn”域名是由北京某公司于2003年7月9日注册的,现用于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无关的该企业宣传。该域名现正酝酿出售,据称交易价格在10万元以上。这也是纷争的起源。 “315.net.cn”域名是由深圳某公司于2003年9月15日注册的,现用于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无关的该企业宣传。“315.org.cn”域名是由北京某中心于2001年8月7日注册的,现用于“中国诚信消费网”,但其中的“关于我们”、“联系方式”等均无法打开。 “315.gov.cn”域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于2000年2月15日注册,为“315域名”中注册最早的域名,现用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承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2003年3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注册了“315.cn”域名。 另外,根据信息产业部2002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的规定,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GOV-适用于中国的政府机构;NET-适用于提供互联网络服务的机构;ORG-适用于非营利性的组织。 “315”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 要解读“315域名”纷争,必须首先了解“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渊源。 消费者保护运动,肇始于1906年的美国纽约。1960年,美国、英国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非政治性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总部设在海牙。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著名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和消费意见提出权。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为纪念上述咨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现在,该组织的成员已经有来自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的三百多个消费者组织。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此后,我国每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并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志着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到了法治轨道。该法还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明确了相关权利义务。但该法并无有关“315”的直接规定。而笔者暂未查询到我国法律或行政法规对“315”有其他直接的规定。 在1995年2月25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各地可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可视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对“315”的涉及。 本纷争适宜直接行政干预吗? 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权应当仅限于法定的内容,而不可随意扩张,否则就可能损及社会整体的安定和谐。从上文可看出,“315”涉及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公众利益,有关人士的忧虑是可以理解的,但“315”本身并无直接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就不属于公权的管辖范畴,“315域名”也就不适宜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 我国目前的域名管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实行后置审查为主,前置预留为辅的原则。信息产业部发布并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CNNIC新闻发言人、主任助理刘志江日前表示,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我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机构,CNNIC已经对其名称采取了保护措施,而根据信产部制定的域名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CNNIC只能预留公权概念的域名,对于民事权益的域名,不予预留。“315.com.cn”是不属于预留范畴的。 事实上,与“315”类似的数字组合,并涉及特定节日和纪念日的还有很多。仅在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就直接涉及到新年、劳动节、国庆节、妇女节、青年节、记者节、七七抗战纪念日等17种节日和纪念日。而有关国际组织规定的“人口日”等等则更不胜枚举。如果我国对涉及上述节日和纪念日的数字域名均实施行政干预,其法律依据、行政成本、干预效果,是否会引发后续的行政诉讼等问题,都很值得深思。而上述数字,又可能与已经存在的商标、商号等标识发生法律冲突,这将给问题的解决带来更为复杂的因素。 域名纠纷如何解决 在不实施行政干预的前提下,“315域名”域名纷争就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我国目前解决此类纠纷的途径有三种。 一是到法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法院审理域名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法院已经成功审理了大量域名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 二是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前提必须是争议双方有仲裁协议或约定。而实务中,通过此途径来解决域名侵权纠纷的,并不多见。 三是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解决。《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此途径具有快捷、高效和费用低廉的优势。CNNIC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域名争议解决。该委员会已经成功处理了数百件域名纠纷案件,完全解决率超过95%。 法院如何审理域名纠纷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另规定,被告的恶意行为包括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等。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315域名”究竟该归谁 由于GOV域名是政府机构专用域名,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早在2000年就注册使用了“315.gov.cn”域名,充分体现了该中心强烈的域名意识。而其后又在2003年3月10日,即“CN二级域名”开放注册后的第一时间,就注册了“315.cn”域名,完全符合当时的有关“CN二级域名”的有关优先注册的规定。所以,这两个域名的归属,应当是毋庸置疑。 与“315”密切联系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其域名是“cca.org.cn”,注册于2000年12月7日。该域名的关键字使用的是中国消费者协会英文名称的缩写“CCA”,而不是“315”。该域名现用于“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有人士认为,如果中国消费者协会使用与“315”有关的域名,可能比现在用的域名更容易为广大消费者记忆和使用。 笔者注意到,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标志,含有“315”字样,该标志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另外,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00年“3·15”期间推出的《3·15标志》。经过数年的不懈努力,《3·15标志》在引导消费者正确、安全、健康消费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已日益明显,并已被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熟知和认可。该标志不仅成为广大消费者选择产品时所参考的重要依据,而且成为企业展示产品形象时的一个重量级指标。上述两个含有“315”的标志,可成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对“315”的重要权利证明。但目前笔者尚不清楚这两个标志,中国消费者协会是否已经获得了注册商标权。如果已经获得的话,将使中国消费者协会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 需要说明的是,在可能的相关法律行动实质终结(如法院判决生效)前,现各域名的注册人,仍然为该域名的合法持有者,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网络时代呼唤“企业域名战略”意识 在当今网络时代,域名已经成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重要标识。域名早已经不是个别技术人员的偶然工作,而应当是企业负责人的考虑重点之一。根据笔者1999年首倡的“企业域名战略”理念,企业域名战略不仅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信息化战略的有机组成。企业域名战略的主要实施内容:一是将企业的商标商号等和域名通盘考虑,使用统一的识别符,实现网络时代的企业识别系统(CIS)的整合;二是高度重视CN国家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三是强化域名的防御性注册,即基于一个或多个关键词,在不同的类别和语言上注册各类主域名及其衍生或相似域名,形成一个完整的域名防御圈,以防范于未然。四是对域名恶意抢注行为采取坚决的法律措施,包括通过司法途径和借助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等。上述企业域名战略的内容,不仅适用于赢利性的企业,同样也适用于中国消费者协会这样的非赢利性的机构。 (特别声明:本文内容仅基于现有公开资料,含有不确定之推测性意见,非严格意义上之法律意见文书,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作者所在之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及其客户之立场与观点无关,且无意影响可能或正在进行的任何法律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