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滥发垃圾电子邮件最高赔偿20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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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 09:38 新华网 | ||||||||
新华网台北1月20日电 (记者 何自力 李珍玉) 岛内有关部门日前通过《滥发商业电子邮件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滥发商业电子邮件侵害收信人权益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以每人每封邮件新台币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计算,总额最高以2000万元为限。 此外,若广告主与广告代理商明知或可得知发信人违反规定,将与发信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商业电子邮件的定义是指发信人以行销商品或商业服务为目的,通过网络传送的电子邮件。截止到2004年7月中旬,岛内上网人口已达1274万人,上网率达56.49%。家庭网络普及率已达61%。(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