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火柴击败耐克黑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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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0日 05:2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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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美国耐克公司在北京市一中院打输了一场对其而言关乎声誉的侵权案。这家世界知名的体育用品公司因其广告中的“黑棍小人”剽窃了中国闪客朱志强(笔名小小)独创的“火柴棍小人”,而被一中院认为侵犯了朱志强的著作权。美国耐克公司和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一审判决在新浪网首页就其侵权行为发表致歉及消除影响的声明,并连带赔偿朱志强经济损失30万元。
“小小”维权 据介绍,自2000年起,朱志强相继创作虚拟空间的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小小3号》等作品,并分别进行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这些虚拟空间的网络动画作品的主题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形象。2003年10月,耐克公司、苏州耐克公司等被告在宣传推广耐克新产品中使用了“黑棍小人”。通过对比,“黑棍小人”形象的基本构成要素与“火柴棍小人”完全一样,二者的头部均为黑色圆球体且没有面孔,二者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二者黑色线条的粗细、厚重、圆润程度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基本相似。 耐克败诉 一中院认为,“火柴棍小人”与公共领域的“线条小人”相比,黑色线条的粗细、厚重、圆润程度的选取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立体的效果均明显不同于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且具有鲜明的动漫形象人物特点,是对“线条小人”的再创作,依法应受到中国法律保护。 “黑棍小人”形象特征为: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分离状;小人的四肢呈拉长状。一中院认为,两者基本构成要素完全一样,特征相同,整体美感程度基本相似,“黑棍小人”系对“火柴棍小人”的摹仿或剽窃。耐克公司和苏州耐克被判赔偿30万并道歉,而元太世纪广告公司和新浪网则被判停止发布侵权广告。据北京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