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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虚拟财产交易离非法经营有多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 15:35 ChinaByte

  文/李俊慧

  近日,有关网游虚拟财产交易相继出现了《网络经营法规真空凸 现首例虚拟财产无照经营案侦破》、《工商查处"网络虚拟货币"非法交易》、《网游卖装备交易额达千万元 无法可依难征税》等相关报道,此类报道欲传达的意思是网游虚拟财产交易的触角已经逐渐碰到了现实中的众多法律规定,虚拟财产已经站在了违法与合法的边缘地带,那虚拟财产
交易在那些方面现实的触及甚至违背了法律呢?而虚拟财产交易又在那些地方找了一个不违法的"避风港"呢?

  偶然性的虚拟财产交易合法化缘于不违法?

  我们知道,在民事法律中,如果不是被所法律明文禁止的,那么,从事该类行为就是合法的。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

  虚拟财产交易则恰恰处在这样的位置,首先,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我们并没有对虚拟财产予以明确的法律定性,也就是说,做为网络游戏的"私生子"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尚没有取得合法的身份。尽管,社会各方对于虚拟财产立法的呼声很高,而且,相关主管部门也表达了虚拟财产的有价性以及有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但我们必须牢记的是,在法律没有明确定性前,虚拟财产的身份依旧很模糊的。

  如果说虚拟财产已经是"雾",那么,由此而衍生的虚拟财产交易问题也就理所当然的成为"雾中花"更加显的扑朔迷离。

  在具体法律规定出台前,我们只能利用民法原理来解释相关现实问题,因为虚拟财产不属于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那么,发生在游戏玩家间的虚拟财产交易也算是不违法的。而种种的不违法都是由于无法可违。

  一方面,我们看到各方对于法律上给虚拟财产正名的行动在缓慢前进,另一方面,虚拟财产的相关交易却已经发展的"如火如荼"了。

  有关数据显示,在8700多万中国互联网用户中,约有2000万网络游戏玩家。另据估算,杭州地区直接从事虚拟财产交易活动涉及的金额每月在500万元左右,一年达到6000万元人民币。

  我们从数据统计中看到,虚拟财产交易在玩家手中已经很普遍了,而这种交易所生的利益也是大的惊人。我们也看到,有很多人成为职业的虚拟财产交易商(倒爷),他们专门从事这种交易。另外,我们也看到,更多的人通过雇佣游戏高手,让他们不分昼夜玩命的在线游戏、练级,从而聚集大量的游戏货币,然后拿去人民币交易。这些人给我们的感觉就象是虚拟财产"零售商"。

  当虚拟财产的聚集逐渐人员雇佣化、场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确化,甚至是具有了经营的性质,虚拟财产的交易已经从不违法向违法的"深渊"不断靠近。

  职业化虚拟财产交易面临"非法经营"之困?

  职业化的虚拟财产交易更象是生产经营,一方面,某些虚拟财产"交易商"通过购买电脑、接入宽带、装载游戏等实现不变成本投入,另一方面,其雇佣所谓的游戏高手(通常是青少年或无业人员)进行游戏,算是一种可变资本的投入。然后,通过游戏高手的游戏行为"生产"出游戏货币或装备等具有剩余价值的"商品",最后,通过网上或其他途径进行交易实现商品人民币化。

  如果我们对虚拟财产交易进行这种连续的观察,我们会发现,虚拟财产交易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它已经经历了起初的偶然交易开始进入一种迅速扩张的重复固定化交易。

  当虚拟财产交易职业化、"生产化",交易商的行为也就开始呈现经营性的特征。而一旦交易具有了经营的性质,那就意味着,此类行为需要纳入法律管辖的范围。

  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两类,一为市场秩序管理法,一为税收征收管理法。予前者而言,虚拟财产"交易商"的经营化行为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领取相应的营业证照。予后者而言,"交易商"对于自己的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收益需进行纳税。

  虚拟财产交易的现状是,此类交易通常是一种"一对一"的单线联系交易行为,对于相关管理部门来说,管理的难度很大,这种交易行为很隐蔽,不容易发现。其次,对于"交易商"的经营场所以及经营行为,相关管理部门也不容易取证。如果没有群众的举报以及当事人的自认等,工商管理部门很难确定他是否有从事经营性的虚拟财产交易。也就是说,如今的具有经营性质的网游交易行为都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是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

  而在税收征收方面,玩家间的简单偶然的交易行为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法》,而对于职业经营化的交易行为则涉及到商业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在目前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交易行为有进行过税收缴纳,也就是说,买卖方中的卖方,尤其是那些"交易商"们涉嫌严重的偷税可能。

  工商税收主管机关的也遭遇管理之痛?

  我们能深切的感觉到,工商税收部门对于虚拟财产交易行为有管理的必然性,但是,由于在法律上的缺失也给他们的管理行为带来许多盲点。

  予工商管理部门而言,如果要给"交易商"颁发证照的话,那么,经营范围应该如何确定呢?从事虚拟财产交易可以成为经营范围吗?还是应该将交易行为确定为一种网络服务呢?要解决这个问题,恰恰需要对虚拟财产在法律予以明确定性。如果虚拟财产被纳入物权体系的话,那么从事虚拟财产交易也就理所当然了。但是,目前的喉舌问题是,虚拟财产的身份迟迟得不到落实。而如果虚拟财产不被纳入"物"的法律范围的话,也只能姑且放在网络服务中了。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束缚工商了管理之手,成就了倒爷们疯狂生财梦。

  予税收征收部门来讲,也是面临着法律"空明拳"的困境。尽管从宏观上,我们可以看出"交易商"具备经营的性质,有明确的赢利行为,但是,由于经营的对象虚拟财产法律身份不明,是否征税?征什么税?按照什么比例征收?如何计算交易赢利?都是让监管部门头疼的事情。

  也难怪某地税务部门深为忧虑的表示,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对虚拟物品价值进行评估的单位,也没有对虚拟物品交易进行征税的先例,面对每年上千万元的交易额,面对由此而产生的大额度的税收流失,税务部门也无可奈何,税务部门希望能早日设立相关法规,别再让这样的税收资源白白浪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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