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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中美法律对东芝事件并无实质性差异中国用户完全有理由要求东芝退货乃至赔偿 日本东芝副总裁5月22日在北京发表的正式声明中,有一段话已似乎已深入人心:“从美国法律来看,即使没有实际发生损害,只根据其可能性就可能认为有损害赔偿。”东芝因此才主动与美国用户和解。国内很多人包括一些法学专家由此认为,我们的法律对消费者保护不够,结果让东芝钻了空子,估计中国用户的索赔会很困难。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室主任梁慧星教授认为,东芝的上述说法没有根据,中美法律并无实质性差异,用户都可以追究东芝的瑕疵担保责任,据此可以要求退货或者修理、更换;此外,如果要求赔偿,也都必须证明有实际损害发生。 作为《合同法》的起草人之一,梁慧星说,我国的《消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完全可以适用到对东芝的诉讼,这3个法律在世界上都是先进的。其中,《合同法》中关于“瑕疵担保”(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的规定,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篇315条关于“特定目的的担保”完全一致————“瑕疵担保”不以造成损害为前提,其违约责任可以是退货、减价、更换、修理;另外如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他认为,东芝明显的过错表现为,它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62条关于“按照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规定。 谈到东芝只赔了美国人,而在其他国家包括日本都未赔偿一事,梁慧星说,按照日本的法律,东芝同样应当承担上述责任。 梁慧星着重提到,东芝对其笔记本电脑FDC的瑕疵已隐瞒多年,对于这类行为,如按美国的判例法规定,可处予几倍乃至几十倍于实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我国《消法》第49条关于“退一赔一”的规定,也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同之处是将赔偿限制为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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