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普金牌服务内容介绍(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8日 14:31 新浪科技

  惠普支持服务协议条款和条件 (中国)

  1. 支持服务:惠普将为客户在中国购买的产品提供如本服务协议中(下称:“协议”)所描述的支持服务。在惠普以及惠普授权代表均同意的情况下,惠普授权代表将代表惠普提供上述服务。

  2. 客户: 协议中的“客户”是指(a)从惠普或者任何一个惠普授权的零售商、批发商、经销商处,直接购买协议所描述的服务的惠普最终用户,或者(b)购买惠普的服务以用于支持自己或者其客户的硬件产品的惠普授权代表。

  3. 收费:在购买支持服务的时候,用户将预付支持服务的费用,并承担所有的适当的税金。

  4. 产品资格:

  (a) 作为有资格得到支持服务的产品,应符合当前指定的检测水平并经过惠普的合理的判断后确认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中。

  (b) 客户购买的服务仅仅只能用于指定的惠普的或其它方的软件,且客户已经合法地取得该软件的适当的软件许可证。

  (c) 产品改变使用地点而导致的重新安装是客户的责任,且因此可能会导致额外的支持收费以及改变服务响应时间。

  (d) 服务地域:中国惠普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提供本服务。用户如将硬件产品移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其他国家与地区,将不能享受本服务。

  (e) 适用于本服务的产品,应是通过中国惠普的分销渠道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未经用户或第三方改装且处于良好状态的惠普产品。

  5. 惠普担保:在将产品归还给客户后的90 天内用于产品支持服务的零配件在原材料或制造工艺方面不存在缺陷。

  如果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惠普接到替换缺陷零配件的通知,惠普可以选择修理或者替换那些经证明是有缺陷的零配件。以上所述保证是唯一的且全部的责任,无其它书面、口头的或明示、默示的保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惠普不作出任何关于适销性或适合于某种以特定目的、所有权以及不侵权的默示担保。

  6. 责任范围以及补偿:对于任何惠普在本协议项下的严重违约,客户可以获得的补偿以及惠普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客户为该争议产品所支付的支持费用。惠普对超出其合理的控制能力的原因造成的延迟履约或不履约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惠普必须依法向客户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惠普的责任限于人身伤害损失;有形财产损失(最高额为300,000.00 美元);以及其它由于支持服务严重违约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最高不超过客户为该争议产品已经支付的支持费用。本协议提供的上述补偿是客户可以获得的唯一的补偿。除非如上所指出,否则惠普、惠普的分支机构、惠普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将不承担任何数据丢失的责任,以及任何直接的、间接的(包括故障时间费用或者损失利润)或者其它的损害责任,不管是基于契约、民事侵权行为或者其它原因。

  7. 服务的限定:

  (a) 惠普不向非惠普供应的产品提供支持,除非得到惠普的书面同意,惠普也不向客户不允许惠普做修改的产品提供支持。为便于惠普完成支持服务,客户或者经核准的指定的联系人负责移除不适于支持的任何产品。如果由于前述产品而给支持服务带来更多的困难,则惠普将根据惠普的标准服务费率向客户收取额外工作费用。

  (b) 除非另作说明,本协议所称“服务”不包括由惠普提供、替换、安装消耗品(如墨盒、墨头、彩色粉盒、绘图笔等),为用户替换零件、维护组件或者其它消耗品。 其他消耗品包括但不限于附件(如双面打印、网卡、邮箱、外置硬盘等)、原配件类产品(如连接线、电源线、螺丝、电缆、外接支流变压器等)、磁性介质、纸张、打印头、色带、硒鼓、A/C 适配器以及电池。

  除非另作说明,本协议所称“服务”不适用于由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害或者故障: (i) 使用不满足惠普手册说明的介质参数的介质、供应品及其他产品; (ii) 场地条件不符合惠普的场地规范,如环境温度湿度不满足惠普指定的范围,或环境灰尘过大.; (iii) 客户的疏忽、不适当的使用以及由非惠普员工或者非惠普授权代表进行的作业或者修改;( iv)火灾或者水害,电气干扰,运输或者其他超出惠普的控制能力的原因; (v) 非惠普制造的产品的失效,以及客户的支持环境中的非惠普兼容产品错误地处理、提供或者接收日期数据(比如,月、日、年的表示法)或者该产品不能与惠普支持服务涉及的任何产品正常交换数据; (vi) 在非中国惠普授权维修中心进行修理、改造、分解、清洁而引起的故障及损坏;(vii) 因异物进入设备内而造成的损坏;(viii) 因违反产品使用规则连接其他设备而导致的机器故障及损坏,(iX)机器的维护套件到达其设计的使用寿命,并通过液晶面板显示信息,提示用户需要更换机器的维护套件(维护套件定义见” 中国惠普金牌服务问与答”)

  (c) )(i*) 由本产品的故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其他连接设备的故障;(*) 无惠普公司专用封贴或封贴破损、丢失的机器。

  (d) 非惠普产品:惠普不对第三方供应商以及他们的产品、所提供的支持服务的性能或者非性能负责。 惠普有权决定指定的非惠普产品的支持时间。

  (e) 本服务只涉及机器硬件的免费维修,不包含机器硬件修理之外的软件或网络支持服务。

  (f) 过期产品: 中国惠普保留是否继续支持某种产品的决定权。如果产品清单中含有中国惠普决定不再支持的产品,中国惠普有权经通知用户后撤消本服务,并通过相应的渠道将购买本服务的款项退还用户。

  8. 客户的责任(惠普付款确认书和/或惠普服务包的背面将描述本协议所涵盖的产品以及如何获得服务):

  (a) 客户必须在购买本支持服务的十天之内,登陆 www.hp.com.cn/icare 网站注册需要支持的硬件产品和服务,并请注册用户的真实信息。如果由于产品位置发生变化或者销售已用产品而发生支持服务的转让,则必须在从位置发生变化或从先前的所有者处购买之后的十天内对现有的惠普注册进行调整。如果客户没有按照本规定注册硬件产品和服务,惠普将不提供任何支持服务。

  (b) 在惠普远程解决问题时,客户有义务提供所有合理的帮助并与惠普进行合作。例如,按照惠普的要求执行自我测试或者诊断程序,提供全部必要的资料,或者完成基本的补救作业。

  (c) 客户有义务向惠普服务人员提供充足的电力以执行必要的硬件维护,并提供正常运行所必需的操作物品。

  (d) 客户对其财产安全和机密信息负责,并有义务在硬件产品以外保留程序用于恢复丢失的数据、文件和程序。

  (e) 客户必须通知惠普任何正用于环境中的硬件产品服务可能对惠普员工或者分包商构成健康危害的潜在情况;惠普可以要求客户在惠普的指导之下维护这样的产品。

  (f) 客户必须保证,当惠普在客户指定的场所或者用电话提供服务时,有至少一个客户代表在场。

  (g) 如果可以使用远程支持,则客户将允许惠普在涉及的产品中运行系统和网络诊断程序,并为惠普提供仅仅用于完成诊断之目的的登录接入。

  (h) 客户承诺不拥有惠普提供的诊断程序软件,而且在本协议终止时惠普将移除该诊断程序以及任何惠普借与的调制解调器或者其他设备。在任何可能的时候,涉及的产品必须配置为允许接入一个语音级电话线路和一个数据质量电话线路;且这两者线路的终端设备都必须位于涉及的产品的附近。根据惠普的要求,在依据本协议获得硬件产品服务之前,客户将运行惠普提供的诊断程序。

  (i) 非现场支持和交换服务:在将故障的硬件产品寄还给惠普之前,客户有义务: a) 完成该产品操作说明书中规定的自检测和故障探测的所有步骤; b) 以书面形式提供型号、序列号、当前的故障症状、相关的故障过程和装载地址(如果适用的话);以及 c) 除非该产品由客户亲自递送,客户应负责将该故障产品使用原包装或者惠普提供的运输容器或者其他能预防运输过程中被损坏容器进行包装。

  9. 对惠普网络连通性产品的现场支持:在修理或者替换惠普网络集线器、网络桥接器、网络交换机或者路由器(或者附加的惠普模块或者发送接收器)之后,惠普承诺提供配置恢复帮助。 如果能够立即获得可用的服务前配置,则惠普将与该客户一起恢复所服务的设备的配置。该有效的配置可以是一个电子保存文件或者一个有所有需要的器件参数的清晰完整的打印文档。 用于惠普网络连通性产品的现场支持是一种特定器件服务,而不是互连故障修检。

  10. 最大使用限制:对于超过其最大使用率或者作业周期(根据其技术数据表、操作说明书或者服务描述中的说明确定)的产品,惠普将按照其标准服务费率收费。

  11. 服务的转让:本协议的转让仅因所涉及的产品的销售而引起。当所涉及的产品被出售时,作为转让人的客户必须书面通知惠普并转让通知应由转让人签名,并应该接受惠普员工的检查。 如果转让违反当地的法律法规或者美国的出口条例,该转让无效。

  12. 期限:

  (a) 对于在产品保修期间购买的硬件支持服务,本协议自产品标准保修开始之日起开始,于所购买的指定服务年限到期时终止;对于有页数限制的硬件支持服务,于超过指定的页数限制(或者页计数)之时终止,或者于所购买的指定服务年限到期时终止,以较早的日期为准。页计数由通过一个打印机的打印引擎的页(打印页或空白页)的数目而定,该数目被记录在测试页上。

  (b) 对于在保修期之后购买的硬件支持服务,本协议自购买本协议所提供的服务之日起开始,于该服务到期日终止。

  (c) 本协议生效日期以惠普确认之日开始。

  (d) 所有的定单将持续有效,直至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依据条款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内容不可更改。客户可以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之后,为符合规定的产品购买另外的服务并适用相应的协议。购买新服务的费用将反映该服务产品的已使用年数以及购买时的服务成本。

  13. 终止:如果客户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惠普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

  14. 适用法律: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法院拥有司法裁判权。

  15. 完整协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构成了当事人之间的有关服务条款的全部理解,并将取代任何先前的口头的或者书面的信函、陈述或者协议。客户对本协议的附加或者更改无效。一旦购买了服务,则客户被认为接受本协议。除非有各方人士的授权代表书面签署,任何条款的变更均无效。

  16. 确认程序:中国惠普确认用户在 www.hp.com.cn/icare 网站上所登记的产品符合本服务的资格要求后邮寄《中国惠普金牌服务确认函》给用户,以示此金牌服务证正式生效。用户在网站上填写的信息不准确将导致用户不能及时得到本服务。如果未能收到《中国惠普金牌服务确认函》,用户应及时与中国惠普取得联系。因登记的产品不符合该协议明示的资格要求而导致中国惠普拒绝提供本服务从而造成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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