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安全可靠、合理负担,有利竞争、促进发展。
组织领导:
成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领导以及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
具体要求:
(一)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共享;
(二)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
(三)其他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
(四)禁止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
保障措施:
(一)狠抓贯彻落实;
(二)争端解决机制;
(三)价格确定原则;
(四)建设维护协议;
(五)建立基础数据库;
(六)其他鼓励政策。
处罚
·未经省协调机构同意,在同地点新建铁塔或者在同路由新建杆路;
·已有铁塔、杆路具备共享条件而拒绝开放共享;
·应进行联合建设而擅自独立新建铁塔、杆路;
·租用第三方设施签订排他性协议;
·报送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