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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受审称将尊重法院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4月23日 05:51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昨天,国美集团董事局前主席黄光裕在市二中院出庭受审,10个多小时的庭审将程序全部走完。据悉,黄光裕当庭对部分指控提出异议,但表态尊重法院判决。昨天与黄光裕一起出庭受审的还有他的妻子杜鹃和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公司董事长许钟民。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原定于上午9时30分开始,但早在7时许,就有多家中外媒体记者冒雨在法院门口守候。

  上午9时许,工作人员上班后,有记者要求换取黄光裕案的旁听证,但被告知有30个席位的第二法庭旁听证已发放完毕。据了解,昨天只有新华社的记者进入法庭旁听了此案。

  几分钟后,黄光裕案的辩护律师田文昌、许昔龙、赵国华等相继出现,等候安检,记者们蜂拥而上,但律师们对案情均“无可奉告”。紧接着,黄光裕的两个妹妹黄燕虹、黄秀虹也相继乘车来到法院门外,表情严肃。临近开庭,姐妹俩在保镖的贴身护卫下走向了审判楼第二法庭。

  昨天,法庭围绕黄光裕案涉及的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以及单位行贿罪等三项罪名展开调查,控辩双方围绕上述罪名是否成立,以及被告人的具体量刑展开激辩,两家被告单位——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派出代理人,各自发表了意见。

  在最后陈述时,黄光裕说,他将尊重法院判决。

  记者了解到,杜鹃和许钟民被控内幕交易罪,两人都认可指控的事实。此外,许钟民还涉及单位行贿,他也认可事实,但认为提出请托没有不正当。

  对于内幕交易罪,黄光裕当庭替妻子杜鹃“开脱”,称“她只是接受他的指令,管了一些证券账户,别的都不知道。”

  针对单位行贿罪的指控,国美的代理人认为黄光裕向相怀珠等人提出请托的内容,没有牟取不正当利益,与国美无关。

  昨天,庭审进行到21时20分许结束,案件未当庭宣判。

  ■黄光裕涉案三大罪名庭辩实况罪名

  非法经营罪

  案卷材料显示,黄光裕之所以私自换汇,是缘于他在澳门豪赌,输掉了超过10亿港币。黄光裕参赌时,从来不带现金,只凭自己的富豪信誉在赌桌上拿到筹码下注,输赢记账。

  根据赌场规定,赌债有两个月的豁免时间。通常,黄光裕用他在香港的资金还债,但有时赌场催要,黄光裕就指令从内地公司划款到赌场代理人、国美电器执行董事伍建华提供的账户。而这些账户,属于“公海赌王”连超的外甥女郑晓微和其夫经营的地下钱庄。

  非法买卖外汇构成犯罪

  检方指控,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地下钱庄在香港私自兑购成港币8.22亿余元。检方认为,黄光裕的这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只是违反外汇监管

  黄光裕只是将钱打到了深圳,地下钱庄将钱转给境外,与黄无关,他并没有交易外汇。

  被指控的8亿元人民币属于黄光裕个人所有,黄光裕通过地下钱庄将自己的资金转出境外,并不具有营利性,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这种行为只是违反国家外汇监管制度,属一般违法行为。

  内幕交易罪

  据悉,内幕交易是黄光裕案发的直接导火索,因为其操控的账户都是新开户,资金量巨大,且在同一时点大进大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这些账户的主人根本不知开户的事,这使得黄光裕最终败露。

  法庭上,黄光裕对指控事实没太多意见,当庭描述了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杜鹃、许钟民均认可指控事实。

  个人用内幕信息买证券

  检方指控,2007年和2008年,黄光裕在得知上市公司中关村重组消息后,连同妻子杜鹃、原中关村董事长许钟民开设80多个股票账户,由杜鹃负责指挥操盘手,累计买进1亿余股中关村股票,成交额逾13 亿元。黄光裕、杜鹃及许忠民分别涉嫌内幕交易罪和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

  非个人盈利应属单位犯罪

  本案中,到底有无内幕消息以及价格敏感期的起算点如何计算,都有待商榷。另外,对于内幕交易犯罪到底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都需要证据证实。如果黄光裕利用炒作中关村股票的资金来源和盈利去向都指向了单位,那么构成内幕交易犯罪的则是单位。

  单位行贿罪

  2006年至 2008年,黄光裕旗下的国美电器、鹏润地产等企业,因涉嫌少缴税款和骗贷被调查。

  黄光裕承认自己让许钟民给了一些官员钱,并称 “是我让他去的,责任我承担”。

  黄与单位都构成此罪

  检方指控,黄光裕曾指使许钟民,分别向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的靳红利、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一处原处长孙海亭等人行贿456余万元,并提出请托,让他们提供违法违规的帮助。检方认为,黄光裕、许钟民及两家被告单位均涉嫌单位行贿罪。

  未牟取不正当利益

  黄光裕的辩护律师在发表意见时,也认为黄光裕向公安及税务官员的请托没有不正当性,绕开了具体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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