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回应“中国名牌”标志过期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0日 08:03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张晓蕊)昨日,针对消费者起诉长虹“中国名牌”标志过期一事,长虹首次回应称,其2007年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据相关规定可以使用到2008年8月底。

  日前有消费者购买了一款生产日期为2008年2月20日的长虹液晶电视,随后表示查询发现其中国名牌标志已过期,认为长虹有欺诈嫌疑,于是在石景山法院起诉,目前已立案。

  长虹集团新闻发言人何克思昨日对此事表示,长虹自2001年来连续多年保持“中国名牌”称号,目前使用该标志符合规定,不存在过期说。昨日,记者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公示信息中查询到,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发布在“2007年第6号公告”中规定:彩色电视机等6类产品原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可以使用到2008年8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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