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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诉长虹液晶电视尺寸缩水被驳回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8日 07:53 新京报
“长虹液晶电视被指‘缩水’”追踪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 通讯员郑红艳) 消费者张先生购买32英寸长虹液晶电视后,发现屏幕比32英寸少了1.28厘米,于是起诉商店和长虹公司,认为其构成欺诈,要求双倍赔偿。海淀法院昨日透露,一审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 张先生诉称,去年3月27日,他花4290元购买了一台32英寸液晶电视,后来无意中发现电视屏幕为80厘米,而32英寸应该是81.28厘米。张先生认为长虹构成欺诈,要求双倍赔偿(本报3月5日曾报道)。 庭审时,长虹公司称液晶显示屏符合行业规范,其他电视机厂家也是采用来自相同的液晶屏幕生产厂家,不可能只有长虹公司的屏幕尺寸存在偏差。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色电视机用液晶显示屏主流尺寸规范》推荐尺寸表中32英寸对应的即为80.04厘米,而非实际换算的81.28厘米,所以长虹公司没有欺诈行为。 海淀法院一审驳回了张先生的起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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