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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项针对经营者权益保护具体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5日 12:21  新浪科技

  协会认为,经营者权益的保护是一项长期工作,要建立“预警、长效机制”。协会强调,经营者权益保护日的主题是“知权•维权”,不是“侵权•维权”,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自律、规范,预防为主。为此,在《保护办法》中,对经营者权益的保护提出了以下具体办法:

  一、经营者应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了解、掌握并依法运用自身合法权利,高度重视并自觉维护权益。

  二、经营者对外签订合同时,既不应利用自身优势向对方强加不合理条款,在对方具有支配、主导等优势地位时,也应注意合理约定自身权益,不接受过度苛刻的条款,或做高风险的让步。

  三、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维修服务,应预先商洽并签订合同。约定以下内容:明确合同性质,注意委托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选择合作方式,如特许、特约、授权、指定、认定等;确定服务范围,包括品牌、品类、型号、服务区域等;同时应约定服务的方式、质量、品牌标志、期限、流程、监管、禁则、结算、奖惩等内容,并注意条款之间的关系。

  四、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维修服务,应预先商洽并明确约定,签订文字协议,或保留其它凭证。按服务项目分别报价,及时收取已完成服务项目的费用。对压低价格等不合理要求,出示相关凭证,作出合理解释;对侵害人身财产权益的不合法行为应及时报警,并注意搜集、保护好相关证据。

  五、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维修服务,可预先商洽并明确约定:合理业务量;需提供的专用维修服务的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劳保用品、工具、器材的数量、质量和费用;耗损物品的补充;技术支持;岗位培训;服务政策;优惠政策;产品及维修技术资料。

  六、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现场维修服务,应预先商洽并明确约定:因维修可能造成的家用电子电器产品或零部件外观等的改变,维修现场的墙体、电路等的改动。因散热、连接、磕碰、坠落、浸润、振动、电磁干扰以及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粉尘、噪音、震动、油污等造成的不利影响。需提供的必要的水电光热、合适的维修场地、陪同人员。

  七、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维修服务有关作业,特别是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时,当作业环境及相关条件不符合技术规程和安全作业条件要求时,应详尽阐明理由,及时停止作业。

  八、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维修服务,有权了解授权范围内其它经营者相关信息;维修产品的品牌、品类、型号、购买时间、品质和保修凭证;产品使用或故障发生时的情况,产品实际状况。

  九、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维修服务,应预先商洽并明确约定:付款的方式、程序、额度、时间、期限等;在完成约定的检查、修理、维护保养、安装、咨询等项目后,应及时收取相关费用和相应报酬;超出约定项目的,另行约定。

  十、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应受法律保护。对不实报道、投诉、控告,应及时澄清,收集证据,依法追责;对辱骂、攻击、限制或侵害人身财产、损害声誉等,应及时警告,必要时报警,并如实收集证据或记录作为提出赔(补)偿诉求的依据。

  十一、经营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协商解决;(二)向协会寻求帮助和支持;(三)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协会成立经营者权益保护服务机构,受理、查验、协调有关投诉,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主持调解,采取督察、指导、宣传、协调、提供咨询和服务、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维护经营者,特别是会员的合法权益。

  在《保护办法》中明确了协会在经营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经营者的法律知识和权益保护意识,指导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二)向经营者提供法律信息和其它咨询服务;(三)受理经营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调解不成的,支持受损害的经营者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四)根据行业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编制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合同、维修单等示范文本;(五)代表会员集体就有关侵害经营者权益的事件进行调解,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建议;(六)对有侵权行为的会员进行提示、警告,依据《协会章程》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七)对侵害经营者权益的重大或典型事件给予公布并提供法律援助。

  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供稿

  二○○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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