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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一审被判10年罚68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1日 05:04  京华时报

  “马拉松式”的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案昨天终于迎来了一审判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顾雏军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顾雏军等人表示不服有罪判决,准备上诉。

  顾还需入狱8年

  法院判决对职务侵占罪未予认定。挪用资金罪方面,法院审理认为,部分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最终认定挪用金额为3.13亿元。法院判决,被告人顾雏军、刘忠义、姜宝军、张细汉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顾雏军、姜宝军、张宏、晏果茹、刘科的行为已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顾雏军、姜宝军、张宏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顾雏军、姜宝军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除被告人曾俊洪被宣告无罪外,同案其余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不等。

  由于此前顾雏军刑拘期已经长达2年,所以顾雏军还需入狱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

  法院认定的材料显示,2001年5月,为收购广东科龙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顾雏军设立了注册资本总额为12亿元的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该公司注册资本中无形资产的比例远高于当时公司法所规定的20%,工商部门不予年检。顾雏军指使其余数名被告通过来回转账、伪造供货协议书等手段,凭借虚假的验资报告和文件,欺骗原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顺德格林柯尔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顺德格林柯尔的注册资本中有6.6亿元虚假货币资金。

  由于科龙电器在2000年和2001年连续亏损,为了不被证券交易所退市,2002年至2004年间,顾雏军指使其余数名被告人以加大2001年亏损额、压货销售、本年费用延后入账、作假废料销售等方式虚增利润。

  八人决定联合上诉

  据了解,听到法官判决,站在被告席的顾雏军表情非常平静。不过,顾雏军弟弟顾绍军对记者表示,“这个案子本身就是个错案”,由于此前几次申请取保候审都没有获得批准,已经预料到被判得会很重,但他表示肯定要上诉,顾雏军的律师李贵方也表示将继续为其作无罪辩护。据了解,格林柯尔系获刑的八名高官都不服一审判决并决定联合上诉。有关律师对记者表示,像此案这样被告都不服判决并联合上诉在之前是比较少见的。

  李贵方昨天并没有去佛山市中院听取最后的宣判,他告诉记者,顾雏军所获刑期情况他已经知道了,他说,正常情况下,三项罪名成立判刑10年的刑期不算重判,但是一审其间,他一直为顾雏军作的是无罪辩护,“顾雏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贵方认为,控方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顾雏军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李贵方表示,从1月30日起十日内,检察机关存在抗诉的可能。这些罪名有可能因为检察机关的抗诉,而提起重新审理。

  “资本玩家”时代终结

  两年前,“顾氏热力循环系统”理论和格林柯尔制冷剂发明人、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和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光环笼罩着顾雏军。

  2005年7月底,包括顾雏军在内的9名科龙及格林柯尔高管被警方控制,随后因涉嫌虚假出资、虚假财务报表、挪用资产和职务侵占等罪名被警方正式拘捕。顾雏军被拘捕后,科龙电器已经被海信电器收入囊中,格林柯尔在港的上市公司也遭遇了退市的厄运。

  顾雏军案一审判决将一个资本狂人打入了深牢大狱。

  虽然顾雏军等八人坚持上诉,但是社会各界人士却普遍认为该案的宣判代表了一种法制的进步。

  招商证券分析师李阳认为,顾雏军案的宣判代表了改革开放初期粗放式发展和规则边缘经营思路的一种终结。在经济发展中,我国的监管制度越来越严,也代表了法制的进步。顾雏军曾经的跳跃式思维从方式上讲已经不符合现在法律要求,将来企业的发展更多地是要依靠经营品牌和经营策略,就好像家电企业当中的美的和格力,它们更多地是在营造品牌价值,制定更多的企业经营策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所副主任陆刃波昨天表示:“该案在家电行业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顾雏军案时间太久了,顾雏军时代已经终结。”家电专家刘步尘认为,“牟其中、顾雏军等人的结局给中国企业家们的启示是:做企业和做人一样,一定要实实在在,不要试图走捷径抄近路,一定要以做实业的观念做企业,不要做资本玩家。”

  -名词解释·抗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本报记者 王雪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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