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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元三星彩电屏幕受损 商家不换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5日 11:04  上海青年报

  公司咬定人为损坏 法院认定商品存在质量瑕疵

  为证明出售的三星52英寸液晶彩电是人为损坏而没有质量问题,销售公司竟提供了肇事者的名片及其谈话录音。可最终肇事者始终没有出来作证。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销售公司为王小姐调换三星LA52F71BX和三星LA37R81BX液晶彩电各一台的一审判决。

  本报记者 陈轶珺 通讯员 杨克元

  顾客要求全部调换

  2007年5月3日,王小姐在某大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下属的漕宝店购买了三星LA52F71BX52英寸液晶彩电一台,价格为4.1万元,同时赠送了三星LA37R81BX37英寸液晶彩电一台。7月25日,销售公司派员上门安装调试,就在调试时,发现电视机因外力造成屏幕受损。7月30日,经上海三星电子维修中心鉴定,认为52英寸的电视机不通电、外观看不出故障,通电后看出屏幕受外界力损伤,因此认为系人为故障。37英寸电视机鉴定为不开机、电源板不通电,确系存在质量问题。销售公司因此同意退换37英寸的一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小照姐提起诉讼,要求调换两台三星电视机。

  卖主只同意换一台

  销售公司辩称,安装时52英寸的彩电没有质量问题,但由于王小姐新居内无有线电视,因此没有进行信号调试,2007年7月25日,公司接上海盛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知称有线电视信号已接通,要求上门调试。在调试过程中,发现电视机因外力造成屏幕受损。

  后来,上海盛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戴先生承认电视机是在装修过程中损坏的,并要求销售公司先承担损失,然后由盛清公司承担所有损失。由此说明电视机并非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是人为造成的,因此不同意调换52英寸的电视机,赔偿责任应由盛清公司承担。为证明自己的观点,销售公司提供了注明“上海盛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先生工程部经理”等字样的名片。但盛清公司称,本公司根本没有戴先生这个人。销售公司在安装电视机时盛清公司没有人在场,因此不同意销售公司的主张。诉讼中,销售公司的电视安装工葛先生出庭作证,并提供了戴××关于承担责任的电话录音。

  商品存在质量瑕疵

  法院认为,销售公司虽认为其提供的52英寸电视机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损坏是人为造成的,但从其提供的证据分析,该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电视机的损坏是第三人造成的,且销售公司提供的戴先生并未到庭,证人提供的录音记录亦无法确认系戴先生的声音。第三人盛清公司亦否认戴先生系本公司员工,因此对于销售公司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难以采信,由于无法认定52英寸电视机的损坏是王小姐及第三人造成的,因此可以认定销售公司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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