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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及格林柯尔系被判赔1.65亿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4日 10:58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顾大炜) 昨日顺德上市公司ST科龙(000921)发布公告,通报了重大诉讼进展。佛山中院一审判决顾雏军及格林柯尔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江西科龙支付1.65亿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67.106万元。 控股子公司上诉 公告称,科龙的控股子公司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9月10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艾柯企业(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天津艾柯”)、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格林柯尔”)一般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以及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一般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佛山中院作出判决。 2006年6月9日,佛山中院受理江西科龙向顾雏军及其格林柯尔系公司的系列索赔案。在第一起案件中,江西科龙认为广东格林柯尔和顾雏军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身份,指示江西科龙在没有任何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将人民币9000万元划转给天津艾柯,天津艾柯随后将上述款项转移给天津格林柯尔。江西科龙认为,四被告非法占用其资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拟要求被告偿还所占用款项900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第二起诉讼案为,广东格林柯尔和顾雏军利用同时控制科龙系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身份,指示江西科龙在没有任何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将人民币7500万元划转给天津格林柯尔。江西科龙认为,三方被告非法占用其资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拟要求被告偿还所占用款项750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案须赔9000万元 其中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艾柯、天津格林柯尔一般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的判决为: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西科龙支付9000万元;并驳回原告江西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认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10元、财产保全费450520元,合计910530元,由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天津格林柯尔负担。 原告江西科龙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00610元并由佛山中院同意缓交财产保全费450520元,故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及天津格林柯尔应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将400610元付予原告江西科龙,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佛山中院缴纳尚余的450520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佛山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另一案再赔7500万元 江西科龙诉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一般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也有了判决结果。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西科龙支付7500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010元、财产保全费375520元,合共760530元,由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负担。 原告江西科龙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85010元并由佛山中院同意缓交财产保全费375520元,故被告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天津格林柯尔应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将385010元付予原告江西科龙,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天内向佛山中院缴纳尚余的375520元。 由于本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被告方有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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